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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PXXXZJ-PX-2023-30
二、项目名称:会议室智能化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晋江瑞驰文化 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启光西路22号
被投诉人1: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地 址:萍乡市安源区安源中大道9号
被投诉人2:萍乡市轩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41号
四 、基本情况
萍乡市轩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智能化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XXXZJ-PX-2023-30),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挂网公告于2023年9月29日发布,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13日。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3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10月1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第六部分/三、评分方法/2、技术部分分值55分/评审因素:基础参数分(10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得10分,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评审依据: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偏离表进行打分。)将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第六部分/三、评分方法/2、技术部分分值55分/评审因素:LED全彩显示单元(10分)、8路时序电源(6分)、网络智能中控主机(9分)、吸顶AP(3分)、24口千兆交换机(3分)、网络硬盘录像机(6分)、智能半球形摄像机(8分),未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将未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5项,《萍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审因素、过程/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4)条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1、2称:
投诉事项1:基础参数分为本项目的基本要求,需全部满足才能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因此不允许偏离,将基础参数设置成打分项并未违法。
事实依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投诉事项2:以上内容均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了相关基础参数,得分项为以上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将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打分项能使采购人购买到更好的产品。
事实依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11月17日我局组织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如下:
经核实该项目代理公司萍乡市轩信公司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晋江瑞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会议室智能化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PXXXZJ-PX-2023-30)的质疑函,代理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做出书面答复并寄出质疑回复函,晋江瑞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投诉人应当于2023年11月9日前提起投诉。我办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贵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寄出的投诉书,贵公司投诉事项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没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我局决定对晋江瑞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书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萍乡市财政局或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