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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安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财购字〔2023〕26号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进良
代理人:蒋进良
联系方式:18639493385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僡
联系人:谢观莲
联系方式:0797-3726096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希望路永丰安置点A区二号
被投诉人2:安远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叶伟平
联系人:叶晓梅
联系方式:1917049178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青年路88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安远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代理救灾物资项目(项目编号:JXHC2023-AY-G005)的招标,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10月17日发布。投诉人于2023年10月18日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于2023年10月26日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项目(项目编号:JXHC2023-AY-G005)的质疑投诉说明函”,被投诉人安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救灾物资项目(项目编号:JXHC2023-AY-G005)的质疑投诉说明函”。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3-24页技术分评分标准中二、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24页商务评分标准中二、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被投诉人1答复: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对“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各列出了①~④项内容,且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并明确说明了得分及不得分的标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该评审因素已作细化量化并对应赋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及如何打分不明确的情形。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方案”列出了①~④项内容,且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并明确说明了得分及不得分的标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该评审因素已作细化量化并对应赋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及如何打分不明确的情形。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的问题。
被投诉人2答复: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对“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已详细列明并细化了相关内容,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该评审因素已作细化量化并对应赋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及如何打分不明确的情形。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方案”已详细列明并细化了相关内容,对每项给出了具体量化指标,每个评审因素都对应一个评审分值,该评审因素已作细化量化并对应赋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存在“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及如何打分不明确的情形。专家主观评分占绝对,易造成评审的不公平性”的问题。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3-24页技术分评分标准中二、供货方案及保障措施的评审因素已作细化量化并对应赋分,未发现明显的不合理或指向性,也没有出现将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第二款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4页商务评分标准中二、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已作细化量化并对应赋分,未发现明显的不合理或指向性,也没有出现将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条第二款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相互印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远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