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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乐财购〔2023〕19号
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乐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乐安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世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JXSW2022-FZ-LA001-03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新区医院(人民医院)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被投诉人1:乐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乐安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八楼
被投诉人2:江西世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临川区城西街道席家路永层食品室相关当事人: 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王街道淮海东路10号
四、基本情况
乐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乐安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江西世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安县新区医院(人民医院)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JXSW2022-FZ-LA001-03),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7月23日发布,于9月14日开展了评审活动,于9月15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五、处理决定
1、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至六及十一项意思相近,主要是针对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声明函内容不明确,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且评审委员不应按小微企业给予价格优惠,从而导致价格得分出现偏差等问题。本机关经查阅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发现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仅对部分所投货物作出属于小型企业的承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全部所投货物作出小微企业的承诺,声明函内容描述不完整,本机关认为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因此该公司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不能享受10%的价格扣除,也不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优惠政策。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七,山东大成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和蓝珊瑚自动化工程(海南)有限公司及江西三为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形成了恶意的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调取了上述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仅从报价、业绩、社保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三家公司有恶意的串通投标行为,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八、九、十及十二,投诉人所称“设备功能”的得分与实际不符问题,本机关查阅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经查,投诉人关于“设备功能”得分事实情况为除燃气蒸汽锅炉未得分,其余均得分,经问询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一致认为投诉人所投产品燃气蒸汽锅炉的检测报告内容中未能完整有效的体现出“在额定工况、氮氧化物 50mg/m3 以下的测试条件下,锅炉出力达到设计要求;锅炉热效率达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 1号修改单规定的目标值,排烟温度和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符合《锅炉节 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规定”,与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不相符,故此评审项不得分,本机关认为评审委员会对该评审项不给予得分行为合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审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至六及十一项部分成立,七、八、九、十及十二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乐安县财政局人事秘书股 2023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