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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定南县布衣塔亮化维修工程项目(编号:GZSY2023-DN-C004-1)
投诉处理决定书
定财购〔2023〕3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SY2023-DN-C004-1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布衣塔亮化维修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智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竹山里小区22栋86号
被投诉人1: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南县京九大道81-3号
被投诉人2: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东路北侧、恒安路东侧和信广场ABCD栋1234 #商业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布衣塔亮化维修工程项目(编号:GZSY2023-DN-C004-1)的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7日9:30进行开标,我公司(江西智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参加本次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预中标单位为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材料1)。经查询该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警告罚款10万元(证明材料2)。
投诉事项2 :该项目最高限价1723428.55元,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698000元,我公司报价低于中标价35万元,本项目价格分值30分,该公司是如何在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高价中标?
二、被投诉人称
答复投诉事项1:我公司查证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2022年1月5日财政部文件财库{2022}3号文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中查询警告罚款10万元,并未达到200万以上的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查询到不良记录。所以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虚假承诺、虚假响应。
答复投诉事项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不以最低价为中标依据,最低报价不是唯一成交条件。
调查结论:
1、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和《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以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之规定,2023年4月28日,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江西省统计局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投诉事项2未经质疑,且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不是最低评标价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