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YX2023-NK-C017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南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空警报器及多媒体警报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通励铭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余*泉
联系方式:1880629****
被投诉人1:江西省银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夜市街蓉江东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方式:0797-66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市南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空警报器及多媒体警报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3-NK-C017,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人投诉事项以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1: 江西省银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质疑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
1、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
2、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的供应商和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依据上述条款出具《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合理。
事实依据1:我公司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报名了该项目,依法获取了采购文件,属于“参与所质疑采购活动”和“潜在供应商”,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五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事实依据2:关键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必须是实际投标了该项目的供应商,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报名没有投标的供应商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江西省银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随意剥夺我公司质疑权力,明显不妥。
投诉事项2:我公司质疑的内容是江西公共资源交易官网公示的内容。既然是官网公示内容,那就是要接受全社会监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公示能容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力,更何况我公司还报名了该项目,为什么就被剥夺了质疑权力。
投诉事项3:我公司在质疑函提出的质疑内容,反映了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存在明显错误(详见质疑函扫描件),江西省银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去认真对待错误问题,及时纠正,而是直接出具《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待问题,这种做法很难有公信力,明显是回避问题,敷衍对待,抵触对待。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质疑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1、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
2、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请求:
1.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质疑的权力。
2.请求核查我公司质疑函提出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明显错误问题。
3.既然是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官网公示内容,那就是要接受全社会监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公示能容提出异议,行使监督的权力。这个监督权力不应被随意剥夺。
希望贵单位能重视此问题,开展实事求是的调查,并给予公正处理,为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廉政环境保驾护航!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经调阅本项目评审报告等材料,2023年9月25日参与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有潍坊悦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红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投诉人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下载了磋商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
根据《赣州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赣市财购字〔2022〕27 号)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五条:“……(二)投诉存在下列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附件 6《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4.投诉人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的情形除外);……”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具有对采购文件内容进行质疑的权利,但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响应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权利。
七、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机关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虽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了质疑投诉的权利,但本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参与响应的3家供应商提供标的“防空警报系统、人防数字警报一体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制造供应商名称,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应认定潍坊悦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红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提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其余事项不再审查。
鉴于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已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采购人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