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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赣区财〔2023〕6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JXLL2023-GX-C007-1
项目名称:江西客家博物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投诉人:江西克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2、3、5幢3#3020
被投诉人1: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塔三楼
被投诉人2:江西客家博物院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杨仙大道
投诉人江西克奥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江西客家博物院于2023年9月26日对“江西客家博物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3-GX-C007-1)”(下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经修改补正投诉书后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正式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并要求提供相关答复材料,依法对各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该项目名称为“江西客家博物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是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清单中的编码为C1204的品目。该地区有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合法的代理机构),回复函中说赣县区未设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代表赣州市这个地区没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随意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代理吗? 明显混淆是非,偷换概念。该项目中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资质代理此项目,属于违规代理。
投诉事项2:27、评分标准中技术分部分第五、六条要求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需要缴纳六个月社保,我司新聘请的工作人员难道就没有工作能力了吗?我司觉得此行为与履行合同并无任何关联,超出了项目需要,也超出了项且经理的学历要求,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采购监督主管部门公平公正的处理此次投诉事宜。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江西客家博物院的答复:
关于“江西客家博物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投诉事宜,我公司作出以下说明:
对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这些事项提出质疑时,我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于2023年09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和财库〔2015〕163号中(七)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我区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故江西客家博物院的“江西客家博物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见附件)。
关于投诉事项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项目评分标准中技术分部分第五、六条要求提供响应供应商为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缴纳的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而非要求提供缴纳六个月社保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供应商为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缴纳的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是合理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江西克奥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江西客家博物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投诉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和营商环境的优化。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一)、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确属《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有关“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因赣县区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被投诉人江西客家博物院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自行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采购代理服务。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该项目磋商文件第17、18页“27、评分标准”的“技术分”部分中“五、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六、拟派本项目的保安主管”的评审依据是:“提供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证书扫描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及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经调查,根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的评审依据,技术分评分项“拟派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拟派本项目的保安主管”中要求响应供应商分别满足提供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及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作为得分项,能满足要求提供的得分,不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是体现响应供应商应具有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的评分因素,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是为了证明和确保配置到项目上的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岗位人员即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是供应商聘请的在职员工,可以保障项目采购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相对稳定,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保障。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指出“评分标准中技术分部分第五、六条要求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需要缴纳六个月社保,”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且项目负责人和保安主管提供相关证书的得分项设置是与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需求相适应的,体现响应供应商应具有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提供相应得分的相关证书也是与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岗位职责有关的物业项目经理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保安员证书等,非学历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磋商文件;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含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资料);被投诉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西客家博物院的《投诉答复书》(含附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江西克奥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