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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赣财购投诉〔2023〕59号
一、项目编号:JXDY2023-FW-G0018-02包
二、项目名称: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2023年度援外培训翻译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城市会客厅大厦16层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嘉言路668号用友产业园二期1号科研楼BC区4楼
相关当事人1: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91号
相关当事人2:北京毓秀博雅翻译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委托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2023年度援外培训翻译服务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3-FW-G0018-02包),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公告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依法暂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的投诉事项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承诺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已载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7日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核实中小企业情况的函》,9月28日回函称:经核实,北京毓秀博雅翻译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X人(缴纳社保X人,签订服务合同人员X人),认定为中型企业”。查看相关当事人2的投标文件,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承接企业为“北京毓秀博雅翻译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未发现相关当事人2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