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3]21号)
[2023-10-08]
?一、项目编号:JAZD-ZFCG-202302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城市照明维护中心2023年第三季度路灯及景观亮化维修材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凯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北路附24号10幢店
被投诉人: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54号鼎盛时代公馆1栋915室
相关供应商: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科教路西侧井大阳光城21栋53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2023年9月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9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08月09日有一条《吉财罚决(2023)6号》的处罚,该处罚原因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就此条“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规定,因此“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参加该项目的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8月9日,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吉安市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整(1508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财罚决〔2023〕6号,该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行政管理”模块公开。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也未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吉安利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记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也不能以此认定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诉人所提出的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该公司不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法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