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10-07]
泰财购〔2023〕46号
泰和县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编号:JXBHJA-202302
二、采购项目名称:泰和县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地信数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大桥东路6号
被投诉人1:江西邦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恒源泰荣诚5栋3单元3101
被投诉人2:泰和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泰和县行政中心大楼1013
四、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串标。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经与评标专家核实,被投诉的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报价作出了“报价说明”,并承诺如若中标,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工作。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及该投标人作出的报价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说明合理,确认其报价为有效报价,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被投诉的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串标,从投诉内容看贵公司投诉函中的涉嫌串标的“事实依据”不足,也没有按照法规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在投诉事项中以“涉嫌串标”的主观臆断来代替或规避法规要求提交的“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因此,投诉不成立。
2023年9月27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经查有关材料,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投标报价作出了“报价说明”,并承诺如若中标,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工作。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了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可了该公司的报价,没有对其报价提出异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此,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仅根据上海飞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不能够判定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同时,投诉人提供的纸质和U盘录音材料中,电话交流没有有关项目的名称、内容等相关事实,不能判定为串标行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判定两个公司“涉嫌串标”的事实依据不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因此,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