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妇幼保健院强电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011号) 投诉处理公告
[2023-09-22]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妇幼保健院强电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01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KGSJA-〔2023〕C011号
二、项目名称:青原区妇幼保健院强电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金能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湘汙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45栋201室。
邮编:518000
授权代表:郑毓维?????? 联系电话:1507060****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45栋201室。
邮编:518000
被投诉人1:青原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
邮编:343000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1500795****
被投诉人2: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凯旋华府13幢13楼1301室。
邮编:3430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770796****
四、基本情况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盛”)受青原区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青原区妇幼保健院强电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KGSJA-〔2023〕C011号)进行电子化竞争性磋商采购招标。该项目于2023年9月3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投诉人于9月7日对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中科高盛于9月8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并同日公示了项目补遗文件。9月14日,该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并同日公示中标结果。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9月13日收到投诉人纸质投诉书。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对于被投诉人中科高盛关于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的质疑答复内容不认可。根据招标文件特定条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列举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含)以上资质,这三个资质其中任一资质都能承接本项目,而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满足第一和第二项,也就是说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资质才能参与投标,因此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2:对于被投诉人中科高盛关于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的质疑答复内容不认可。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中没有就企业人数规模问题进行回复,且该评审依据实质上就是要求企业具有3个电气安装调试中级及以上职业人员才能得分,因此违反了87号令中关于不得将企业规模企业人数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投诉请求:修改不合理内容,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的“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是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和施工项目的合法凭证,是企业参与电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含)以上资质是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基本要求,上述资质要求并不存在排他性。
投诉事项2答复: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内容是以供应商拟派人员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这些证书是人员实力的体现,能够证明拟派项目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强,可以更好的完成本项目,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服务履约相关,并不存在排他性。
五、调查情况
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按程序邀请政府采购专家联合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专家组,针对投诉人纸质投诉书中涉及的投诉问题,专家组通过调阅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质疑函及其回复函等资料,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1.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的“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是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开展电力工程建设和施工项目的合法凭证。本项目采购涉及到10KV安装及试验工程,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含)以上资质是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基本要求,符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0〕36号令)第四条之规定,因此上述资质要求并不存在排他性,投诉不成立;
2.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内容是以供应商拟派人员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并不涉及企业人数规模,这些证书是人员实力的体现,能够证明拟派项目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强,可以更好的完成本项目,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服务履约相关,因此上述资质要求并不存在排他性,投诉不成立。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并经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查,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意见清楚明确,结论合法合规。本机关同意调查意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青原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