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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赣财购投诉〔2023〕54号
一、项目编号:JXTC2023010294
二、项目名称: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23-2026年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德兴市德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泗洲镇铜矿振兴路8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气象路5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23-2026年物业管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23010294),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7月14日发布,于7月21日发布采购文件变更公告,未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开展采购活动未发布结果公示并依法暂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采购文件关于卫生保洁方案未细化量化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二、技术评分关于卫生保洁管理方案为:“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中包含有保洁人员配置、保洁人员责任区域划分、工作时间安排、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保洁工作计划、操作规程、卫生标准及质量检查标准等,方案合理、可行,综合体现完整的得5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卫生保洁管理方案涵盖上述所有内容,缺一项不得分)”,评审因素已进行细化,并就方案内容的完整或不完整设置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采购文件关于拟派项目物业经理要求具有土建类、机电类、环境绿化类技术职称,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差别对待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二、技术评分关于拟派本项目两个校区的物业经理:“(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每人加1分;(2)具有人社部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土建类、机电类、环境绿化类)的每人加1分;(3)在物业公司担任过项目经理工作满五年及以上的每人加1分”。“土建类”技术职称的要求与采购实际不相适应,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采购文件关于投入本项目设备的评审依据为设备购置发票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以及承诺建设环保垃圾亭进行加分变相增加潜在投标人成本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三、商务评分中关于履约能力的评审标准为:“1、提供周边(围墙)报警装置设备1套得2.5分,最多5 分;2、提供电动四轮巡逻车1台得2.5分,最多得5分;3、提供巡逻用电动自行车1辆得0.3分,最多得1.2分;4、提供鼓风机1台得0.1分,最多得0.8分。5、承诺建设标准环保垃圾分类亭1座得1.5分,最多得3分。评审依据:其中,1-4项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带可查询二维码)扫描件或租赁协议和租赁设备购置发票(带可查询二维码)扫描件,发票须体现投标人或设备所有人名称。第5项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不得分”。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具有报警装置、四轮巡逻车、电动自行车及以“租赁协议”、“购置发票”作为佐证对潜在供应商的要求不合理;要求潜在供应商承诺建设垃圾分类亭的评审标准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二、三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三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