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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赣财购投诉〔2023〕47号
一、项目编号:JXGZ2023-03-0907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采购全省高速服务区移动执法岗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普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淮新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一期物流4号交易广场负1层B 区017室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大楼十楼
相关当事人:江西省公安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凤凰北大道997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委托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采购全省高速服务区移动执法岗亭项目(项目编号:JXGZ2023-03-0907),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5月9日发布,于5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于5月30日开展了评审活动,于6月8日发布废标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未发布结果公告,已发布废标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被投诉人发布的废标结果公示原因内未载明招标文件中的歧义条款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8日发布了本项目的废标结果公示,其中项目废标的原因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规定,代理机构发布的废标结果公告未完整、准确说明废标理由,未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描述废标发生环节。该问题缘于废标后的公示环节及其内容,未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被投诉人违法受理质疑、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活动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于2023年5月30日开展了评审活动,被投诉人于同日收到参与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函。被投诉人组织评审专家对参加供应商的质疑协助答复的过程中,一致认定质疑成立,原因是采购文件存在歧义,既规定“不见面开标”无需到现场提供原件,又在评审细则中规定原件现场核查,导致只有一家供应商现场提供原件,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被投诉人与相关当事人采纳专家意见并依法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未发现被投诉人违法受理质疑、未按规定组织评审活动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根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成立,二、三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驳回投诉事项二、三。
对于被投诉人未完整、准确发布废标结果公示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