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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泰财购〔2023〕43号
关于泰和中学新建校区班班通智慧黑板采购
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3-02-1号
二、项目名称:泰和中学新建校区班班通智慧黑板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工业园控规C11-1-3 地块
邮编:343009 联系人:郭海林 联系电话:1867968****
被投诉人1: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6号希尔顿欢朋酒店1705室
联系方式:0796-8256816 项目联系人:兰成
被投诉人2:泰和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225号
联系方式:0796-8639282 曾先生
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供应商联系人:王建强 供应商联系电话:1560706****
供应商地址: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大桥东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8月7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对招标文件所有招标参数及加分项进行质疑,经了解购买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共有34 家,仅有6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最终完全满足所有招标参数的仅有1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招标人在编写招标文件参数时就存在严重的倾向性,该招标文件专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量身定制。
投诉事项2:我司在7月20日晚上得知一次评审结果后,我司7月21日上午与泰和县教育体育局电教站曾站长联系,要求告知二次评审的原因及依据并提供相应材料给我司。后经泰和县教育体育局电教站曾站长所谓的内部请示后,仅提供了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复函,对于我司要求提供的二次评标排名第一位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不予提供,说是涉嫌商业机密。“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只是说“检测数据或结论不能起到向社会证明的作用”既然是向社会证明,我司作为投标人更应该知晓该检测报告内容到底有没有起到向社会证明的作用。反之为何我司检测报告会被其它供应商轻易获取?这是泄密?还是渎职?
投诉事项3:我司作为该项目原第一中标人在2023年7月4日就已公布,至7月20日这段时间泰和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其它供应商与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非常规手段出具“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并以此为依据组织第二次评审,将我司由原第一名变更为第三名。试问泰和县教育体育局在此项目之前的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检测报告带星号部分予认可且给予加分,如属实,为何在我司已中标且公示后,特殊对待想尽办法将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带星号部分不予认可不予加分,这是否属于区别对待?选择性执法?这其中是否存在严重的渎职?甚至我公司严重怀疑此项目存在某些利益交换。
投诉事项4:如本次检测报告中带星号部分不予认可成立的话,那么泰和县教育体育局此前所有采购项目中是否存在同等问题,如存在,理应都按此规则进行二次评审,为什么选择性针对此项目?针对我司?如何让我司及广大供应商信服?难道就是泰和县教育体育局说了算?还有何公平性可言? 如何给广大供应商一个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投诉事项5:此次招标文件是要求功能达到所述要求即可,我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是正规机构依据企业标准针对功能参数所做的检测,并且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中也只是说“该报告中第9页起所有标注为企业要求检测项目(带星号项目)的检测数据或结论不能起到向社会证明的作用”,并没有否认我司所投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功能。另除提供检测报告外在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环节也需要对各项功能进行现场验收同样也可证明各项功能。因此泰和县教育体育局仅凭“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就组织进行二次评审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严重侵害了我司正当权益。
投诉事项6:根据二次重评评标报告技术标评审评分表得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技术得分一共是 17.5分,其它参与投标公司技术得分均是0分;其中评分点“1、色彩空间和音频功能提升(1)色彩空间包含标准模式和sRGB模式,在sRGB模式下可做到高色准E1.5..2)支持高级音效设置,在中低频段125Hz1KHz.高频段2KHz16KH分别有-12dB12dB范围的调节功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是有得3.5分的,经过查询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同样存在标注为“委托人要求(带星号项目)”,该检测报告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是官网可查询的检测报告,里面清楚标明功能为委托人要求就是所谓的企业要求检测项目,这才是合规合法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该项目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打擦边球(没有标注委托人要求或企业要求检测项目,没有带星号),那么就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是否同样要一视同仁调查该项目的所有检测报告。
另经我公司了解到功能性的参数都是没有国家标准的,而本次招标项目中所有参数均为企业功能性参数,只有依据国家标准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在CNAS、CMA 认可范围肉,其它均需标注为委托人要求或企业要求检测项目,否则该检测报告就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该检测机构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再举个例子,加分项第6点:“6、扬声器和麦克风功能提升(1)整机内置之2.2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总功率不低于60W。(2)整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一4阵列麦克风,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3)麦克风拾音距离12m。”该参数难道有相关的国家标准作为检测依据? 显然是企业标准。二次评审结果我司所有技术加分项均未得分,我司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的所有加分项也都应该不得分。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经专家论证,本事项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已超过质疑期。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本事项属无效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本次评标排名第一位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属于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采购人不得将该供应商标书内容提供给任何其他供应商,符合法规要求。
投诉事项3:经专家论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检测机构的政府监管机构,采购人以“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内容为依据,按流程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合法合规。
投诉事项4:经专家论证,本事项质疑与本次采购活动无关,不予答复。
投诉事项5:经专家论证,本次评标未否认贵司所投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功能,但贵司所提供检测报告带星号项目的检测数据或结论,不能起到向社会证明作用,无法律效应。因此报告中带星号项目的内容不能作为加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检测机构的政府监管机构,采购人以“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内容为依据,按流程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合法合规。
投诉事项6:经专家核查,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有关检验报告带星号项目的评分项均依据“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的相应内容,一视同仁进行评审。7月19日专家核查所有有效5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吉安英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启晨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等三家投标人提交了检测报告。依据县市监局关于检测报告标注*号无证明作用的要求,专家对此类技术指标在本次重评中技术加分项均没有予以加分。
2023年8月26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质疑期,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要求提供本次评标排名第一位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属于该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涉及到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不予提供,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管理检测机构的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回复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以检测报告中的声明和“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的内容为依据进行复核,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和第十六条“......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之规定。因此,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该投诉事项与本项目无关,属于无效投诉。
投诉事项5:鉴于本项目评审结果有质疑,业主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调阅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材料,以检测报告中的声明和“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的内容为依据进行复核,考虑到检测报告中带星号的项目数据或结论不能起到向社会证明的作用,所以不予计分,并没有否认其他的事项。因此,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业主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回复质疑时,以检测报告中的声明和“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的内容为依据进行复核,对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带星号的项目数据或结论都不予计分,做到了一视同仁。因此,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所有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