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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泰财购〔2023〕44号
关于泰和县第四实验小学多功能厅设备采购
项目(B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13-13号-B
二、项目名称:泰和县第四实验小学多功能厅设备采购项目B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安方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南路333号溪湖春天11号楼1单元1102室
邮编:330012 联系人:邬夏彦 联系电话:1827915****
被投诉人1: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6号希尔顿欢朋酒店1705室
联系方式:0796-8256816 项目联系人:兰成
被投诉人2:泰和县育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225号
联系方式:0796-8639282 曾先生
相关供应商:江西其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联系人:刘其蓉 供应商联系电话:1597024****
供应商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德路20号恒大影城商业1-2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江西其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一项制造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艾比森3003892),上市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中标单位虚假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2:江西其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3项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控企业(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新文化 600636)、第 19 项制造商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控企业(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珈伟新能 300317),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出现大企业控股情形,中标单位虚假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请求:按废标处理,并且按七十七条处罚虚假响应单位。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
函非资格性条件,预成交单位江西其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为小微企业,且所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企业生产制造,并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扶持政策,对中标、成交结果没有影响。投诉人没有提供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法定证据。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但没有法律依据规定上市企业一定是大型企业,投诉人均没有提供上述两家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法定证据。我司对“广州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进行查询,经查询“广州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而“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经查询,其公司人数从业人数为63人,达不到大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8月25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成交单位江西其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企业生产制造,并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扶持政策,对中标、成交结果没有影响。投诉人也没有提供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法定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投诉人也没有提供上述两家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法定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对江西安方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予以驳回,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