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公告(红财购〔2023〕62号)
[2023-09-04]
一、项目编号:JXAB2023036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采购2021年区属学校、幼儿园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绘鹏
地址:江西省瑞昌市顺发小区36号
被投诉人1: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人:汪海燕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516号方大中心
被投诉人2: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静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229号朝阳时代广场2#楼1603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其提出的质疑函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于2023年8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受被投诉人1的委托,对“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采购2021年区属学校、幼儿园图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AB2023036)”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7月13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3年8月8日开展。
投诉人于2023年7月24日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3年7月28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服,于2023年8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二、评分标准/技术分的第1条“基本技术需求”的评审内容:供应商须完全满足第四章“第一部分技术要求”,否则响应无效。评审依据: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条款响应表。但被投诉人未在招标文件上述部分以醒目方式标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投诉事项二:
项目招标文件中违规要求投标人提供“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中的少儿类出版社(6家)针对本项目开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并以此作为评分标准之一,明确其分值为每提供1家得5分,完全提供得30分。上述评分标准指定了出版社,而出版社就是品牌,故该项目有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涉嫌操标控标,严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依法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二、评分标准/技术分的第1条的评审内容为“技术能力”,并不是投诉人所称的“基本技术需求”,即投诉人所称的投诉内容并不存在;投诉人所投诉的是被投诉人未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规定,且未以醒目方式标明。综合招标文件的内容,被投诉人已在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一、技术需求”“二、商务条款”部分中已分别作出“以上技术要求为最低指标,供应商必须全部响应(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否则其响应无效”及“以上商务条款为最低指标,供应商必须全部响应(满足或优于技术要求),否则其响应无效”规定,并以“字体加粗”的方式醒目标明。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人提出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中“供货保障”评审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中的少儿类出版社(6家)针对本项目开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系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首先,招标文件将出版社开具的供货保障承诺书作为评审因素,未作为案涉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故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其次,图书类采购属于特殊类的货物采购,被投诉人1作为采购人可按实际需求明确图书名称、出版社。依据被投诉人1发布的案涉项目(图书)采购清单可知,被投诉人1拟采购图书的出版社与招标文件要求出具供货保障承诺书出版社是相对应的,即无法出具供货保障承诺函将会无法保障供货质量及无法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由此可见招标文件中的该评审内容与项目实际需求是相适应的,且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故被投诉人并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最后,图书类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指定采购图书出版社并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开性、透明性及竞争性。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红谷滩区财政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