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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YX2023-NK-C011重启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2023-2025年医院工作服、手术包布、床上用品、棉胎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45号1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筱琼
联系方式:1397****56
被投诉人1:江西省银兴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夜市街蓉江东路243号
联系方式:0797-66***98
被投诉人2: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新康东大道北50米
联系方式:0797-77***1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2023-2025年医院工作服、手术包布、床上用品、棉胎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3-NK-C011重启,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逐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人事项以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对业绩要求响应供应商自 2020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承揽过类似项目业绩,满分6分作投诉。
事实依据:商务评分在业绩上,要求自 2020年1月1日至今得6分,要做到3个业绩才能的满分得最高分。2020年至2022年末都是疫情期,2023年7月初发出招标公告,这 一两年的时间里,要求做 3 个业绩才能得满分 6分。对于疫情过后 2023 年新成立中小微企业,怎能做到这个合同业绩数?
1.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特定合同业绩数量条件的设置,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多少的设定,项目业绩满分合同3 个数量条件的设置,在变相要求合同金额、合同开票税额、合同有营业收入,等于变向要求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条件。同时 这对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的投标单位不公平,失去了参与投标竞争力。
2.违背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初衷。涉嫌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作为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三号) 财政部处理结果。
3.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虽然合同金额的限定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特定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对销售发票原件扫描件或合同及对应的销售发票原件扫描件进行佐证作投诉。
事实依据:销售发票和合同,其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销售发票、合同数量为条件的设置得分,不是变相的要求销售发票、合同的多少,而是直接的、明目张胆的在要求销售发票和合同对应的销售发票原件扫描件佐证,销售发票和合同对应对应的销售发票数量直接影响得分,销售发票和合同对应的销售发票数量也直接关联开票税额,实质是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销售发票营业收入的多少的设定,在变向的强调企业的营业收入、几年内签下多少合同和开出多少销售发票作规模条件的加分项。设定的商务条件销售发票和合同对应的销售发票与合同履行毫无无关联。对中小微企业、新成立企业也失去了公平竞争的平台。
违背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初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
投诉请求:停止采购活动,修改技术商务评审依据,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制定招标文件,重新开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2称:
针对投诉事项1说明:1.业绩是衡量产品的使用率和普及率的重要因素并且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并未制定特定金额,也未指定特定的地区和行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的规定,本项目要求提供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针对投诉事项2说明: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本项目要求提供发票作为佐证的评审依据,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并且本项目所设定的业绩评审因素,并未制定特定的合同金额,不存在贵公司主观臆断的提供发票就指定了特定金额的合同,指定了企业的营业收入。
另外,因本项目投诉供应商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时间和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一天,根据我公司再次对各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核实,本次采购,满足业绩分的响应供应商家数超过三家,根本不存在投诉供应商 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所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调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核实,商务分中设置“四、业绩(6 分)响应供应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截止时间,承揽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最多得 6 分。”评分因素未指定特定行业、行政区域的业绩及特定合同金额,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同时,本机关依法调阅本项目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业绩得满分供应商有3家以上,说明设置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足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业绩评审依据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应的销售发票原件扫描件合同及对应的销售发票原件扫描件进行佐证,未对潜在供应商提出具体规模条件,仅凭类似业绩销售发票或合同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出供应商全部的营业收入且销售发票原件扫描件合同及对应的销售发票原件扫描件能客观的反映潜在供应商业绩的真实性。
同时,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对中小企业进行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据核实,被投诉人1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为2023年7月17日,质疑函答复期满期限为2023年7月26日,经查证2023年7月26日顺丰速运已揽收被投诉人1质疑文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之规定,被投诉人1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