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08-23]
高财购诉〔2023〕5号
一、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3-023E
二、项目名称: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E包(高安六中食堂三楼)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4-13)
法定代表人:陈兴国 联系电话:1514200****
被投诉人1: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
联系人:赵清 联系电话:1877958****
被投诉人2: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市民中心(白云路市委党校以西)
联系人:黄思宇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相关供应商:高安市凯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老福山工业园区27号
四、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教育体育局(新校建设办公室)的委托,对“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E包(高安六中食堂三楼)(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3-023E)”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6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3年6月28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3年7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2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结果公示不合规不合法,中标公示中没有按照每个供应商的得分高低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投诉事项2: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中标结果公示信息不合理不合法,同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序号1中,没有标的,制造商为高安市凯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试问这个制造商到底生产制造了什么货物?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事项4:中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序号6中三层六盘烤箱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无效的,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人请求: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中标人只有一个。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综上,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并未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及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
(1)本项目中标结果的内容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进行公示的。
(2)投诉书所述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但投诉书中未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3)为了保证新校建设项目在9月1日前如期交付,采购人与中标人于 2023 年7月5日签订采购合同,同时于2023 年7月5日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了公示,合同签订前未收到任何供应商的质疑。
(4)2023 年7月11日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投诉供应商关于 “投诉事项2”的质疑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已通过江西省交易系统对主要标的名称和规格型号进行补充公示。
关于投诉事项3:
(1)针对投诉事项,经查看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与中标人核实,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序号1是中标人针对自己的声明,中标人高安市凯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本项目所投货物的供应商,并非是本项目所投货物的制造商。
(2)投诉书所述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中标结果也无效”,但投诉书中末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
(1)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书中并未提供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
(2)经与中标人核实,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曾用名为广东合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就已经具有产品名称为: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所述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证:
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1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中只包括中标人的名称等信息,其他投标人的信息不属于公告内容,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符合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2的问题,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 年版)>的通知》规定的格式,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3的问题,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承诺函(货物)序号1是中标人高安市凯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自己的声明,本项目所投货物制造商承诺在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承诺函中均有体现,投诉人投诉缺乏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4的问题,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类别包含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