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08-16]
赣区财〔2023〕3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JXTK2023-GX-G002
项目名称:赣县区公安局尸体解剖检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投诉人 :南昌漫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5号热心村3排附3号厂房
被投诉人1: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银河大道6号
被投诉人2:江西同科工程管理资询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梦鲤路贡江上苑5栋二楼店面
相关供应商:大连冠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4室
投诉人南昌漫三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和被投诉人2江西同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对“赣县区公安局尸体解剖检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K2023-GX-G002)”(下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并要求提供相关答复材料,依法对各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3项应急灯的制造商深圳市元享应急照明有限公司通过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该企业不存在,中标单位提供虚假制造商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请相关领导按无效标处理。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项检测模块专用线缆、第6项LED灯制造商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相关产品3C 质量认证证书,请中标单位提供!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了公平公正公开,请求相关领导按废标处理,并按七十七处罚虚假响应公司。我司保留进一步将实名向纪委举报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答复
答复事项1: 应急灯的制造商是深圳市元亨应急照明有限公司,并不是 深圳市元享应急照明有限公司,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存在,查询链接https://www.gsxt.gov.cn/%7B442BDOCA75C3F6BCB2A8AF1917C97DC2D8E1C1CF79409E5EA513ACB68F697D6760598747BCOA2A60AA155F95B5B292241C53C06BA5AA0D898615991D12032E132EF12EF12E132EF1508F508F508F501D5D82CF76A924FB76A994D490DD87CE7A9CAF7779A713818639375F125F805F2D0D478DAD94202E460BD40BD40BD4- 1687661846731%7D
答复事项2:关于检测模块专用线缆3C认证证书答复如下:经中标供应商自证及我公司与专家组复核,所投制造商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电缆产品通过了3C 认证并获得了3C 认证证书(中标人提供的由制造商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 限公司控股53%的子公司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产品通过了3C 认证并获得了3C 认证证书)。
关于LED灯 3C认证证书答复如下:经中标供应商自证及我公司与专家组复核,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九、照明电器灯具的3c认证范围为电源电压大于36V 小于1000V的灯具需要提供3C 认证证书,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所需 LED 灯电源电压(电源电压小于36V) 不在3C 认证范围内,无需提供。
二、审查情况
(一)对投诉事项1的审查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大连冠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3项应急灯的制造商为深圳市元亨应急照明有限公司,与投诉人南昌漫三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第3页提供的事实依据中应急灯的制造商深圳市元亨应急照明有限公司一致,该制造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存在的(登记状态是存续在营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对投诉事项2的审查情况
1.经审查,该项目检测模块专用线缆是辅助的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大连冠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2项检测模块专用线缆制造商为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调查,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电线电缆生产,无电线电缆制造资质,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投诉事项成立。
2.经审查,该项目LED灯是辅助的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大连冠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6项LED灯制造商为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九、照明电器嵌入式灯具的3C认证适应范围为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以电光源为光源的嵌入式灯具,招标文件第51页对于LED 灯的参数要求为:嵌入式 LED 平板灯、48W 6000K/正白光,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所需LED灯电源电压小于36V,不在3C认证范围内,无需提供。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南昌漫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含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相关资料);江西同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提供的该项目投诉《答复函》;大连冠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投诉《答复函》;江西同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大连冠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组《协助质疑答复意见函》;要求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调查的《函》及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的《回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向相关被调查人员进行电话取证时形成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决定
根据所查明事实,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第2项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取消大连冠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撤销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