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3]16号)
[2023-08-15]
一、项目编号:BKWZC〔2023〕004号
二、项目名称: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23-2025年学校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兴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68号9幢4-602号
被投诉人: 江西省博可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新区吉安南大道17号福建大厦2#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街61号
四、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3年6月2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7月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3年7月13日被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省博可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事实查明与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进行管理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的质效,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行政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相关荣誉是供应商服务能力的体现,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履行合同相关,投诉人所列事实缺乏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2023年7月1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2023年7月13日对质疑进行答复,超过法定质疑答复期限。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但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