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妇幼保健院智能化建设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2023-08-04]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妇幼保健院智能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AANZX202315)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JAAVZX202315
二、项目名称:青原区妇幼保健院智能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尔文
办公电话:0796-8247085???? 传真:0796-8247085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19号。
授权代表:应浙勇?????? 联系电话:192079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宋家堎路78号。
被投诉人: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熊先生???????? 联系电话:0796-833881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原市政工程公司二楼)。
四、基本情况
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青原区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青原区妇幼保健院智能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AAVZX202315)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3年6月28日发布了招标公告,7月21日进行了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并同日公示中标结果。投诉人于2023年7月26日对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月2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收到投诉人纸质投诉书。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青原区妇幼保健院智能化建设采购项目的评审分值汇总有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标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投诉人总得分少了19分。该中标结果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投诉请求1:恳请青原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94号令》第四章之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监督,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在青原区财政局的现场监督下重新复核投诉人的分数,并由青原区财政局向投诉人书面(加盖财政局公章)回复复核结果。
投诉请求2: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投诉人保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答复: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函。经被投诉人查证相关资料,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标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情况,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的评分错误,中标结果未对投诉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五、调查情况
2023年8月3日,本机关按程序邀请政府采购专家联合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专家组,针对投诉人纸质投诉书中涉及的投诉问题,专家组通过调阅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询标函、质疑函及其回复函等资料,并电话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代表,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1.投诉分值汇总有误不符合事实。经查阅及核查评审报告,分值汇总不存在错误;
2.投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不符合
事实。经查阅评审报告,无论是技术评审得分还是商务评审得分,所有评委的各项客观评审得分完全一致;
3.投诉评标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没有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调查,没有发现任何评委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的情形。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并经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查,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意见清楚明确,结论合法合规。本机关同意调查意见,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青原区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