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3]15号)
[2023-08-02]
一、项目编号:JXXYZC2023-2号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一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地 址: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140号
被投诉人:江西协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图书馆二栋四楼
被投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采购人: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 18 号吉安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五楼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3年6月2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6月30日,向江西协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协盈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并组织技术和法律专家论证,事实查明与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履约有关,是投标人履行合同所需专业技术能力的具体实力体现,该加分项设定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密切关联。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该评审因素已经进行了量化,且分值设置已对应到量化指标。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该评审因素已经进行了量化,且分值设置已对应到量化指标,与本项目履约相关联。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该评审因素已经进行了量化,且分值设置已对应到量化指标,与本项目履约相关联。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该评审因素已经进行了量化,且分值设置已对应到量化指标,与本项目履约相关联。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投标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实施团队人员具有评分点中的相应证书更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与项目的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现场管理等密切相关。投诉事项6不成立。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