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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靖财购投诉〔2023〕3号
一、项目编号:江西亿安-JA2023-051
二、项目名称:靖安县第四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不见面公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安方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南路222号溪湖春天
被投诉人1: 靖安县第四中学
地址:靖安县城北大道
被投诉人2: 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靖安县综合大市场内名住大夏6楼。
四、基本情况
靖安县第四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于2023年6月19日开标,投诉人于6月25日向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该项目中标结果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示成交标的规格、型号以及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人对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答复期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没有按法规要求公示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中没有成交标的的名称、项目清单、制造商、型号及规格;
被投诉人答复:该项目为电子化公开不见面招标,中标结果内容属系统从投标文件中自动获取并生成,评标专家评审结束后通过系统确认成交单位,招标代理公司只负责同步中标信息公布。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没有按要求公示中标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被投诉人答复:该项目属200万元以上预算项目,不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项目,且该项目中标人在此次投标中没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故无需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确认,投诉事项1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内容确实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但招标代理公司有责任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中标结果必须公示的内容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补充。投诉事项1成立。
经确认,投诉事项2中标人“江西瀚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此项目投标中,没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优惠政策,故无需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限期5个工作日内改正,但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八、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安县财政局
2023年7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