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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干财购投诉〔2023〕3号
余干县财政局关于余干县诚信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余干县残疾人联合会余干县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项目编号:YGCXZFCG-2023-013-2A、YGCXZFCG-2023-013-2B)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YGCXZFCG-2023-013-2A
YGCXZFCG-2023-013-2B
二、项目名称:余干县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福禄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雨轩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居委会细涌路63号
被投诉人1:余干县诚信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龚新波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
被投诉人2:余干县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吴少标
地址:余干县玉亭镇长安东路2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江西可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玲燕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 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 2#单元 1111室
相关供应商名称:扬州亿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联系人:豆业坤
地址: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路西侧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余干县诚信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7月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余干县诚信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受余干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委托,对“余干县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项目编号:YGCXZFCG-2023-013-2A、YGCXZFCG-2023-013-2B)”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5月24日发布,采购活动本应于2023年6月13日开标。
投诉人于2023年6月14日就中标结果的相关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代理于2023年6月21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告知了投诉人补正所有投诉材料,因该项目需双方相关人现场质证答辩,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了质证会。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对招标代理公司就质疑事项1(经查询(中国质量
认证中心https://webdata.cqccms. com.cn/webdata/query/
CCCCertf.do),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开标一览明细表中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产品3C认证产品不合格或已经注销。电热水器的型号DSZF-60Y31并不在佛山市顺德区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序列中。)的答复内容及处理结果表示不接受。
被投诉人1答复质疑事项1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均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规定。这是各投标人的基本遵循,也是诚信这一政府采购基础性原则的体现。被质疑公司在此基础上,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应视为其所供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规定。招标文件未特别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产品的佐证材料,故此类材料不在评审范围内。对相关材料的核验,应待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实施前由采购人视需要而定。
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对招标代理公司就质疑事项2(公示成交通知书中扬州亿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明细中,有大量全国知名品牌(甚至是名牌),这些生产厂家不属于小微企业,按照规定,扬州亿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使用非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于小微企业得分5分的内容不能得分。)的答复内容及处理结果表示不接受。
被投诉人1答复质疑事项2称,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依据扬州亿航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了相应得分。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取消该公司的中标资格,整个开标评标程序没有任何问题,故本项不能满足质疑请求。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通过双方相关人现场举证质证答辩。
投诉事项一((经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https://webdata.cqccms. com.cn/webdata/query/CCCCertf.do),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开标一览明细表中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爱妻电器有限公司产品3C认证产品不合格或已经注销。电热水器的型号DSZF-60Y31并不在佛山市顺德区爱妻电器有限公司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序列中。);投诉事项二(公示成交通知书中扬州亿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明细中,有大量全国知名品牌(甚至是名牌),这些生产厂家不属于小微企业,按照规定,扬州亿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使用非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于小微企业得分5分的内容不能得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没有提出异议,承认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的事实。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均成立。
七、处理决定
由于此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所以,决定如下:
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干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
余干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