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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江西中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6月2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一、项目编号:JXZZ2023YG001-03
二、项目名称:鄱阳湖雷达光电综合系统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莽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敬辉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3号枫叶广场A座705室
被投诉人1:江西中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喻凯茜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43号兆丰大厦A座918室
被投诉人2:余干县公安局
联系人:吴斌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永安东路2号
江西中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上饶市余干县公安局的委托,对“鄱阳湖雷达光电综合系统项目(第二次)(编号:JXZZ2023YG001-03)”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26日发布,采购活动本应于2023年6月19日开标,后收到投诉后由于可能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已按要求暂停采购。四、项目基本情况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对招标代理公司就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优化参数,采购人要求提供由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明显具有指向性,排他性;投诉人要求采购人列举三家符合技术优化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给出的答复内容,提出投诉。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答复没有信服力,并没有正面回答质疑人的问题,并提出疑问如果采购人认为只有公安部下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证明产品质量合格,那么技术优化参数12-18项产品,采购人是否认为不需要产品质量合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要求出示公安部检测报告是与采购需求相关,检测报告具权威性和真实性,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委托公安部检测机构检测,不存在对投标人实施区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人提出采购人是针对特定公司指定的投标方案以及雷达、光电市场主流供应商没有符合优化参数的检测报告,属于无证据揣测,捏造事实。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提供的技术优化参数要求的相关产品报告材料,经专家查证,有三家单位满足技术优化参数要求相关产品检测报告,三份报告均为公安部检测机构提供,具有竞争性。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但其中仅有两家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基础参数,不足三家,技术优化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相关内容需进行修改。
七、处理决定
综上,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基础参数以及技术评审分值等相关内容需进行修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1:江西中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上饶市余干县公安局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余干县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