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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赣财购投诉〔2023〕33号
一、项目编号:JXTC2023170025
二、项目名称:井冈山大学教室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昌市慧通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242号13栋3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1:井冈山大学
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 28 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0楼
四、基本情况
井冈山大学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井冈山大学教室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3170025),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4月19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第二项技术评分所设置“技术参数加分项”具有指向性问题。经查:本项目已于2023年5月30日发布流标结果公示:“因在投标截止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签到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项目招标失败,采购人将全面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挂网招标”,本次采购流标终止。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年6月1日发布井冈山大学教室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JXTC2023170025C1)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在第二次招标文件中该项设置已被删除,投诉事项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包含四项投诉,其中:
(一)第一项、第二项主要是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第三项商务评分“工程技术研究”、“空调变频技术”具有指向性、排他性问题。经查:本项目采购已流标终止,该两项设置已在第二次招标文件中删除,投诉事项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第三项主要是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第三项商务评分中“售后服务方案”具有指向性问题。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第三项未先进行质疑,该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
(三)第四项主要是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第三项商务评分中“产品管控实力”未细化、量化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此项质疑事项为“产品管控实力”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实际需求无实质关系的问题,而投诉事项为未细化、量化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第四项问题未先进行质疑,该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
三、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采购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第三项商务评分“制造商科技水平”将“获得发明授权专利数量排名”作为加分项具有指向性问题。经查:投诉人在质疑函中的此事项为“以品牌特有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与招标相关规定不符,具有排他性问题”,而投诉中的事项为“将获得发明授权专利数量排名作为加分项具有指向性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投诉事项三未先进行质疑,该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中第一、二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中第三、四项及投诉事项三为无效投诉。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