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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泰财购[2023]38号
一、项目编号:法正政采字【2023】07号
二、项目名称:泰和中学新校区图书馆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鼎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里洲路13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江涛 联系电话:1817969****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青石街35号
被投诉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D16栋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133179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团队成员中同时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发行员证书和编目上岗资格证书的每人得1分,此项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
投诉人认为:法律要求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但未规定缴纳形式,而且,由于供应商组织形式不一,缴纳形式有多种类型。社保要求在投标人单位缴纳才有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社会保险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
(二)被投诉人称:
评审依据所提及的社保证明是指投标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只对发行员和编目人员为其缴纳社保情况,并非对项目所有的实施人员要求其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评审依据并未限制其用工和缴纳社保的方式,若投标人项目实施人员采取的是劳务派遣方式,投标人只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也是认可的(如提供投标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包含合同对社保情况的约定;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发行员、编目人员的劳务合同和为其缴纳社保的社保证明),也属于提供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6月14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格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也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履行能力承诺函。鉴于本项目需采购3万册图书及编目服务,发行员和编目人员是必备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关证书才能上岗,采购人要求项目实施的技术人员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其他实施人员,招标文件并未提出任何要求,更未排斥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另外,投诉人未按照要求提供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