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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字〔2023〕34号
投诉人:江西睿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小环
代理人:蒋思伟
联系方式:1811620****
地 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98号学苑阳光小区
被投诉人:江西中州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鹏
联系方式:1817086****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鸿雁小微企业创业园H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中州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5月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中州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委托代理婚姻登记档案整理服务(项目编号:JXZZ20230007),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于2023年4月11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4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一)投诉人对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整理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存在质疑,要求查看其评审得分明细,但被投诉人只告知了得分内容,并未给予投诉人查看得分明细。
(二)投诉人认为如按招标文件要求,价格分为满分的话,中标公司的价格分值与投诉人分值也相差近3分,投诉人要求公开此次中标排名前三名的报价、评分等详细情况,被投诉人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拒绝了投诉人此项目诉求,故投诉人提出投诉,希望有关单位能介入了解详细情况。
被投诉人答复称:
(一)被投诉人在项目质疑阶段已经依法书面回复了投诉人在该项目中的得分明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被投诉人不能也无权提供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评审过程、详细评审得分和评审报告等资料供投诉人查阅,否则属于违规。评审过程、评审报告属于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文件,对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的必要保密是为了避免对评审专家、评审程序不必要的干扰;投标文件里面往往涉及投标人的产品、服务技术参数、独家专利以及不应被同行知晓的公司状况、商业策略等商业秘密,一般投标文件都有专门的归档程序。不允许任意丢弃,更不可能让人随意阅览。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投诉人想得知其评审得分明细,但被投诉人只告知了得分内容,并未给予投诉人查看得分明细。经查,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投诉人回复的质疑答复书中对投诉人评审得分明细进行了明确回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要求公开此项目评审得分排名前三名供应商的报价、评分等详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1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之规定,投诉人要求公开此项目评审得分排名前三名供应商的报价、评分等详细情况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内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南昌市财政局或东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东湖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