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公告(红财购〔2023〕47号)
[2023-05-23]
投诉处理公告(红财购〔2023〕47号)
一、项目编号:JXAB2023003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采购75寸幼教一体机、75英寸触控一体机+推拉黑板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莞市凯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显亮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升路157号1栋102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静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229号朝阳时代广场2#楼1603室
被投诉人2: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人:汪海燕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516号方大中心10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对其提出的质疑函作出的质疑受理答复函,于2023年3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予以受理,因相关事项需要咨询专家,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印发投诉处理期限中止通知书,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安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的委托,对“南昌市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采购75寸幼教一体机、75英寸触控一体机+推拉黑板项目(项目编号:JXAB2023003)”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3年3月24日开展。
投诉人于2023年3月14日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3年3月22日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服,于2023年3月29日向我局就质疑答复内容提起投诉。
五、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依法调查: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事项一至七,投诉人提出案涉项目所采购设备所涉及的参数为希沃品牌独有,被投诉人2(采购人)、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1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只有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或存在直接控股的不同供应商,或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经查,投诉人提出的佛山视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形,故上述公司系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其次,因投诉人系针对案涉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即提起质疑时采购活动尚未进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需在采购活动开展后方可进行评判,故不能由此认定案涉项目存在恶意串通或串通投标行为。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至七均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八,首先,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将项目技术符合性评审及基本商务要求设置响应评分项,案涉招标文件并无违法、违规;其次,依据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规定,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其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及量化,并与项目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纵观案涉项目的评标办法的内容,其符合上述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最后,投诉人提出案涉项目商务分设置多项证书系规定不允许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因投诉人在质疑中未对商务分中设置的证书提出质疑,故该事项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八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东莞市凯馨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红谷滩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