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3]10号)
[2023-05-06]
一、项目编号:JXSZXZFCG2023Y10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一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地 址: 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140号
被投诉人: 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 2 层楼办公室 101 室
被投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采购人: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 18 号吉安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五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采购科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1:取值温度80±5摄氏度和温度-50±5摄氏度意思表达存在歧义。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投标人具有类似以下类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限制了非软件投标人,存在排他性。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制造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这项要求与所投产品的功能和服务并无直接关系。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云端蜜罐”是专业术语,并非深信服独有,不存在制定特有的品牌。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人员实力”评分点分值占分过高,软件测评师、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数据库认证工程师等无法律依据的证书与项目不相关。投诉事项5成立。
根据所查明事实及专家论证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2、3、5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