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3]9号)
[2023-05-06]
一、项目编号:JXSZXZFCG2023Y10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自然资源智能监管平台(一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1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 2 层楼办公室 101 室
被投诉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采购人: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 18 号吉安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五楼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3年3月1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3月26日发布变更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采购科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调查组对该投诉项目进行了调查论证,形成如下意见:
投诉事项1:评分项已要求四级色温摸式自动调节,同时支持色温在2000K至12000K无级调节,已量化标准。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符合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四级(或以上)结构化保护要求”中“结构化保护”存在歧义,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没有“结构化保护”这一要求。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制造商具备有关服务器研究的国家级研发实验室,该项要求与所投产品的功能和服务并无直接关系。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所查明事实及专家论证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投诉事项2、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