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购投诉[2023]7号)
[2023-04-17]
一、项目编号:赣瑞锦政采字[2022]02号
二、项目名称:人才公寓空调采购及安装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泽禄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1999号亿上尚城4期A408地
被投诉人: 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尚东国际公馆38栋四楼401
被投诉人:井冈山农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街6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瑞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称:对质疑1、2、3、4项提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不合法。以上回复的修改部分,不仅我司品牌(海尔)连基本准入门槛仍不能参与,而且主流品牌美的及海信都存在多处不公平的评分标准。明显倾向GL品牌。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采购科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对招标文件及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情况,事实查明及认定如下:
1.根据采购人市场调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大1.5匹挂机空调、3匹柜机空调都有不低于三家品牌的产品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性。投诉人关于空调基本参数设置存在排他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被投诉人已在3月6日通过答疑文件对招标文件“方形柜机”的参数进行了修改,该投诉内容为无效投诉。
3.被投诉人已在3月6日通过答疑文件对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该投诉内容为无效投诉。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有害物质体质认证与履行合同能力和售后服务水平无直接关系,投诉人关于“管理体系”评分标准的投诉事项成立。
4.空调压缩机是否为所投空调同一制造商或压缩机制造商为空调制造商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不能体现产品质量的优越性,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投诉人关于“空调压缩机”评分标准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关于空调基本参数设置存在排他性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关于“方形柜机”参数、“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3.关于“管理体系”、“空调压缩机”评分标准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评分标准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4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