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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江西省南丰县第一中学河东新校区图书馆纸质图书项目(招标编号:JXHH-NF-2023-G002)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国晟佳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春燕
联系方式:1585059****
地 址:江苏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启迪时尚科技城西区38幢9009-A02
被投诉人1: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谊
联系人:花欣
联系方式:1387948****
地 址:抚州市赣东大道1988号名人国际A栋17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南丰县第一中学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1397941****
地 址: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城墙路1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南丰县第一中学河东新校区图书馆纸质图书项目(招标编号:JXHH-NF-2023-G002)于2023年 3月 1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3月3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为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投标供应商从“样书检测书目清单”中任意选择提供不同图书,符合《CY/T5-1999平板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GB/T30326-2013平装书籍要求》对样品检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每提供一本得1分,满分10分。评审依据:提供具有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产品环保安全:为保证产品的环保及安全性,投标供应商从“样书检测书目清单”中任意选择提供不同图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503-2011中表2《印刷产品有害物限量》1-8项重金属含量的限值要求的,每提供一本得1分,满分10分。评审依据:提供具有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我公司认为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严重不合理,存在暗箱操作控标的重大嫌疑。
投诉请求:依法依规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评分点设定与所投的货物质量密切相关,按国家检测标准对图书的环保及质量作出要求,并不具有倾向性。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属于图书采购,图书的质量是确保本项目实施的重要保证,使用的对象大部分是教师、学生,属于特殊人群。对于教师、学生的身体安全采购人可以设定相关的评审因素。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评审因素设定与所投的货物质量密切相关,并不具有倾向性。其次,提供检测报告是质量保证及图书环保无害的一种佐证方式,要求质量保障和环保无害也是综合评分法的一项内容。此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丰县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