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结果公告(吉财购投诉〔2023〕3号 )
[2023-04-11]
政府采购投诉结果公告(吉财购投诉〔2023〕3号 )
一、项目编号:赣华明政采字〔2023〕01号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公安局毒品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强联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
被投诉人: 江西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2号
被投诉人:吉安市公安局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南大道68号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3年3月3日开标,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流标,2023年3月8日重新发布采购公告,项目编号为赣华明政采字〔2023〕01号-1号,采购需求参数评分标准与赣华明政采字〔2023〕01号一致。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未对质疑事项依法逐条回复,回复函给出的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严重违规。
被投诉人未对此项进行答复。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我公司收到的质疑回复函内容均为基本参数,多家公司均能完全满足,并经专家组论证”,请采购单位应质疑问题进行正面依法依规予以回复,针对我公司所提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被投诉人吉安市公安局答复:对于此次的质疑及投诉,我局征求多家厂家意见,确保有三家以上厂家品牌能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现提供厂家的技术确认函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佐证。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质疑回复中,未依法告知我公司依法投诉的权利,涉嫌存在剥夺我公司享有的依法提出投诉的合法权利。
被投诉人未对此项进行答复。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投诉事项1、3:经查看质疑回复函,该质疑回复函内容较为简单,且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投诉事项1、3成立。
投诉事项2: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采购科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对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论证,经专家组论证,根据被投诉人所提交的厂家参数确认材料,四家品牌均能满足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需求。本机关采购科分别于2023年3月24日和2023年3月31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了两次质证。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提交的佐证材料和专家论证结果未提出异议。
鉴于投诉事项2中所涉及均有三家以上品牌能满足招标文件参数需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所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但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4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