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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洪财投决字〔2023〕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41230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采购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17层1702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1:南昌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锦江之星(原民德路店)东北侧约40米
相关当事人2: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2号C92创意集聚区内16号楼1层9号
四、基本情况
南昌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采购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41230)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1月3日发布,2022年11月25日开展评审活动,2022年12月2日公示采购结果。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资格审查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并依法暂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产品投标。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对我方作出的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结论是错误的,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依法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标准 二、技术评分中规定的相关评审要求,首先,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中已经逐条无偏离响应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技术需求条款参数;其次,作为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确认书及产品彩页;最后,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U盘演示视频用于佐证功能演示评审,并现场提交产品样机,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相关材料,已经认定其符合对应技术评审项的评审标准。
在收到投诉后,被投诉人对CMA认证报告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被投诉人首先在CMA报告出具检测机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官网查询到了两份CMA报告的编号报告,并拨打了检测机构的联系对话分别对报告中的评审内容进行了逐字核实,得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回复。故投诉人所称天津亨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产品投标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在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阶段,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由于未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中用途、摘要和备注均为代理国库税收收缴(详见附件3),未体现其所缴纳费用为社会保障资金,故认定其未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不通过,且被投诉人在投标现场以告知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最终北京水木清软软件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相关当事人1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依法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及打分,评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相关当事人1在质疑期间向相关当事人2发出了质疑调查通知书,相关当事人2称:本公司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投产品样机实物及样机功能演示视频均可佐证。其次,本公司HT-614型避孕套自动发货机属于系列产品,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和预算成本增减功能配置。再次,本公司提供的CMA检测报告,是基于投标产品依据“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外壳等级防护”等国家标准的安全性检测,并非投标产品的功能性检测。因此,投诉人仅以两张网站公示的中标结果截图,不足以认定“天津亨通公司使用虚假的产品投标”。投诉人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相关当事人1称在开标现场与代理机构一同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由于未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航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中用途、摘要和备注均为代理国库税收收缴(详见附件1),未体现其所缴纳费用为社会保障资金。故投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且已现场对投诉人进行了告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供相关当事人2参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相同型号产品结果公示的网页截图,主张天津亨通公司使用虚假的产品投标。经查,中标供应商即相关当事人2在投标文件中对技术需求作出了无偏离完全响应,根据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2投标文件予以认可。相关当事人2提供的产品CMA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项符合项目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中第14、15项需求描述。经本机关向CMA检测报告出具方-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取证,相关当事人2所提供两份CMA检测报告中检测结果为真实有效,报告编号真实有效。另,经本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去函,函复表明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命名、型号及企业标准等均无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与其他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交资格审查环节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截图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网页截图,主张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1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要求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供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材料为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人户名为待报解预算收入,摘要及用途均为代理国库税收收缴,业务(产品)种类为银税业务,未能直观表明该电子回单为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材料,尽管社会保险费用由税务部门征收,缴纳方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直观的缴纳证明。根据开标室现场录像显示,被投诉人现场已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本机关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亦将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1对投诉事项的答复告知与投诉人,但投诉人并未对此进行回复及反馈,亦未进一步就投诉事项2涉及的问题补充提供证据材料。
据此,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依法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已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就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2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