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02-25]
一、项目编号:HHZX22-178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华东交通大学基础教学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湖南华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银盆南路066号601房
被投诉人: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 1999 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 9#写字楼 304-306 室
相关当事人1: 华东交通大学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808号南区8号楼508
相关当事人2: 华润江西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路576号
四、基本情况
华东交通大学委托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华东交通大学基础教学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HHZX22-178),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于2022年12月9日发布,2022年12月20日开展评审活动,2022年12月20日发布采购成交公告。投诉人依法对成交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的总报价和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属两种不同报价,无效投标的问题。经查: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中总价大小写与分项报价的合价的大小写是一致的,但在报价一览表中第五栏总报价的小写金额与表尾总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规定,应以大写金额为准,未发现采购文件中将上述情形列为无效响应的条款。所以,报价一览表中第五栏总报价的小写金额与表尾总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不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共134项标的货物的厂家(长春市长春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是虚构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问题。经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永磁阻尼摆等项的标的物货物的厂家写明为“长春市长春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但长春市长城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华东交通大学出具了《澄清函》,证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从序号10(永磁阻尼摆)至序号122(气体比热热容比测定仪)及序号166(塔伦式刚体转动惯量实验仪)共计134项标的货物的厂家为长春市长城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标书中提供的长春市长春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为输入错误”。成交供应商并未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成交供应商提供的163(翻译软件)型号:思迪(Trados Studio 2022)计算机辅助翻译软件实际为国外研发软件,违反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国内产品的规定。经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可以查询到“软件全称: 思迪(Trados Studio 2022) 计算机辅助翻译软件;登记号: 2022SR094682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思迪软件为国内开发软件,并非国外产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在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投诉人湖南华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存档。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