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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乐财购〔2023〕4号
乐安县财政局关于乐安县职业中学幼儿保育专业实训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安县职业中学、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FZDD-LZC-2022016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职业中学幼儿保育专业实训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78号
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地 址:乐安县家和沁园15栋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乐安县职业中学智能化电教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ZDD-LZC-202201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3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1月13日收到并依法受理,经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内容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参数确认函佐证属于变相要求提供厂家授权背书,当取得厂家授权时,相当于供应商进行了提前报备,而报备后,制造商将控制产品价格和渠道,未报备的供应商基本失去同场竞技的机会,无法取得授权,属于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妨碍了公平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要求提供具有 CMA或CNAS,CNAS表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MA表示中国计量认证,提供第三方认证和认可的标识公司很多,参数中指定认证标识。故这项不合理。
被投诉人回复:
1.我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目标提出采购需求合法、合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该项目的评审依据要求的是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参数确认函佐证,并非制造商的技术参数授权函,目的是证明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第十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并且目前该项目已经顺利开标,说明本项目有3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可以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提出的关于“提前报备,而报备后,制造商将控制产品价格和渠道,未报备的供应商基本失去同场竞技的机会”的投诉事项均属个人的主观判断,其列举的案例也没有参考性,在投诉函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佐证,明显存在事实证据不足问题。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1)招标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符合《抚州市政策采购负面清单》中关于检测报告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目的是为了让评委能够直观地判断产品符合项目要求,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是现阶段合法、合规、合理的要求。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MAS的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要求是“或”而不是“和”,二选一只需要满足要求即可,目的是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本项目参数的设置采购人经过调研形成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项目为设备项目,采购人根据可以依法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教学需要等实际需求而设定技术参数,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第三方认证的检测机构来证明所供的货物满足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并无不妥。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指定某一级、某一个、某一部门所属及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未违反《抚州市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相关要求。五、经过实际需求调研,抚州市2022年招投标的项目中,绝大部分项目都是选用提供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于1月13日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调阅了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阅读了相关当事人的回复意见。
经调查:
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一是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目标提出货物技术参数需求合法、合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二是该项目的评审依据要求的是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参数确认函佐证,并非制造商的技术参数授权函,目的是证明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第十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
三是目前该项目已经顺利开标,说明本项目有3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可以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提出的关于“提前报备,而报备后,制造商将控制产品价格和渠道,未报备的供应商基本失去同场竞技的机会”的投诉事项在投诉函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佐证,存在事实证据不足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一是招标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符合《抚州市政策采购负面清单》中关于检测报告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目的是为了让评委能够直观地判断产品符合项目要求,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是现阶段合法、合规、合理的要求。
二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MAS的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要求是“或”而不是“和”,二选一只需要满足要求即可,对供应商要求更宽,有利于充分竞争。
三是本项目参数的设置采购人经过调研形成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项目为设备项目,采购人根据可以依法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教学需要等实际需求而设定技术参数,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第三方认证的检测机构来证明所供的货物满足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并无不妥。
四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指定某一级、某一个、某一部门所属及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未违反《抚州市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相关要求。
五是经过实际需求调研,抚州市2022年招投标的项目中,绝大部分项目都是选用提供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投诉人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不属实,建议依法予以驳回。
五、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