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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乐财购〔2023〕5号
乐安县财政局关于乐安县职业中学功能房实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安县职业中学、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FZDD-LZC-2022014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职业中学功能房实训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78号
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乐安县家和沁园15栋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乐安县职业中学功能房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FZDD-LZC-202201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3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1月13日收到并依法受理,经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1.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未提供视为无效响应,我司认为不合理。
2.需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参数确认函佐证,提供该功能演示截图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佐证。
被投诉人回复:
1.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1)招标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符合《抚州市政策采购负面清单》中关于检测报告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目的是为了让评委能够直观地判断产品符合项目要求,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是现阶段合法、合规、合理的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MAS的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要求是“或”而不是“和”,二选一只需要满足要求即可,目的是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本项目参数的设置采购人经过调研形成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项目为设备项目,采购人根据可以依法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教学需要等实际需求而设定技术参数。为了保障师生的安全,可以对设备的安全检测提出严格要求,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第三方认证的检测机构来证明满足本项目的技术参数并无不妥。(4)经过实际需求调研,抚州市2022年招投标的项目中,绝大部分项目都是选用提供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2.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1)该项目的评审依据要求的是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参数确认函佐证,并非制造商的技术参数授权函,目的是证明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第十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
(2)目前该项目已经顺利开标,说明有3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可以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另外,投诉人在质疑函中举例的江西龙南中等专业学校购买22套教学一体机及配套设备项目和瑞昌市第一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都是已经完成采购流程的项目,也正好可以说明在采购过程中,至少有3家品牌的产品也能满足这些基本参数。上述采购项目的事实,均可以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没有排他性和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均属个人的主观判断,在质疑函中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佐证,明显存在事实证据不足问题。投诉人提出的“提供该功能演示截图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佐证”违规。该内容在质疑过程中并未提及却在投诉中提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我公司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于1月13日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调阅了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阅读了相关当事人的回复意见。
经调查:
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一是谈判文件并没有把具有“CNAS”或“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资格评审条件,而是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在政府采购工作招投标中,通过检测报告来佐证投标人货物的技术参数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通行的评审方法。该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来佐证相关检测数据,可以量化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参数。本项目谈判文件也没有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
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中国计量认证CMA,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才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章,盖有CMA章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获得CNAS认可,并取得CMA认证,表示该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水平,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测。招标谈判文件评审因素要求提供“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可以佐证参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是否能够达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确保所投产品能够达到采购货物的评审点标准。
三是目前该项目已经顺利开标,说明有3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可以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另外,投诉人在质疑函中举例的江西龙南中等专业学校购买22套教学一体机及配套设备项目和瑞昌市第一中学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都是已经完成采购流程的项目,也正好可以说明在采购过程中,至少有3家品牌的产品也能满足这些基本参数。上述采购项目的事实,均可以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没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四是谈判文件没有要求指定某一级、某一个、某一部门所属及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只是要求提供通过“CNAS”或“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未违反《抚州市政府采购清单》相关要求,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一是该项目的评审依据要求的是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参数确认函佐证,并非制造商的技术参数授权函,目的是证明核心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第十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
二是目前该项目已经顺利开标,说明本项目有3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可以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在质疑中提出的关于“提前报备,而报备后,制造商将控制产品价格和渠道,未报备的供应商基本失去同场竞技的机会”的事项均属个人的主观判断,其列举的案例也没有参考性,在投诉函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佐证,明显存在事实证据不足问题。另外,投诉人提出的“提供该功能演示截图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佐证”违规。该内容在质疑过程中并未提及却在投诉中提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今第 94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