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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赣财购投诉〔2023〕12号
一、项目编号:JXGT2022271-包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厅2023-2025年全省公安民警团体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66号华兴文化广场2号楼1层、13层至17层
被投诉人: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1003室
相关当事人1:江西省公安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1366号
相关当事人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委托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厅2023-2025年全省公安民警团体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包1(项目编号:JXGT2022271-包1)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2022年12月29日开展评审活动,2022年12月30日公示采购结果。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履约。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我司在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0日领取的无效文件通知书,对于其中因“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提出质疑,对于贵司的质疑回复,我司不予理解,现提出投诉。1、我公司投标文件中确实提供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附件一),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5.1项(附件二)中注明:可凭银行进账复印件作为投标凭据,开标现场我司于开标前按要求也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原件做备查,此行为应被视同为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2、贵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中第105页(附件三)-符合性评审的评审内容中未列明需要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因此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符合性评审不应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列入审核项。3、我司在开标时间截点前确实已将足额保证金转入招标代理机构账户,详见我司财务提供的转款电子回单(附件四),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当天证实收到我司缴纳的保证金。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附件五)中要求,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投诉事项2:我司于2023年1月03日递交的关于“江西省公安厅2023-2025年全省公安民警团体人身意外保险采购项目-包1”的质疑函,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未在规定时效内(七个工作日)进行回复。我司收到的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而我司递交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1月3日,此时间间隔已经超过七个工作日。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5.1项中注明:“可凭银行进账复印件作为投标凭据”。投标人可提供保证金凭证复印件作为投标凭据,但此复印件须编入投标文件中参与评审,未编入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作为评审依据,专家不予认可。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传至系统的投标文件并未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相关内容,投标文件漏项,属重大偏差。2、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系统(新点系统)下载的项目标后数据,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电子投标文件中并未有投诉函中附件一所示的第31页投标保证金相关内容,未编入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作为评审依据,专家不予认可。本项目为电子化开、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上传至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作为评标依据。专家评审时反复确认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相关内容,评标委员会评定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7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属重大偏差,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出具相关评标材料,详见附件:评标过程说明。3、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述《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代理机构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信用记录查询范围。 投诉事项2答复:工作人员打印质疑回复函时填错日期,实际质疑回复日期为2023年1月12日。附投诉人授权代表徐晓明领取质疑回复函的视频监控及手机通话录音为证。
相关当事人1称:已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相关当事人2称: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我司为投标方,招标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故我司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投诉人在参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因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致使未能参与采购活动不合法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中规定:“15.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可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投标凭据。15.2任何未按‘投标人须知15.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该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经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未发现缴纳投标保证金等相关材料,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未发现相关澄清等材料。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回复投诉人质疑函的问题。经查,投诉人递交质疑函的日期为2023年1月3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1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回复函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查看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通话录音,投诉人现场领取质疑回复函的实际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未发现被投诉人超出法定期限回复质疑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