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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赣区财[2023]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保税港区汉城路24号消防大队5楼
被投诉人1: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塔3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大街10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朝阳路
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服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并要求提供相关答复材料,依法对各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日中标,经过法定质疑期并于2022年11月11日领取中标通知书后,被投诉人随意变更中标结果,发布废标公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二)投诉事项二
项目招标、投标、开标程序完结且已经确定投诉人中标后,被投诉人1又随意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严重违法。
(三)投诉事项三
被投诉人1及评审委员会存在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地擅自更改中标结果、违法废标的行为。
(四)投诉事项四
被投诉人1或评标委员会存在泄露保密文件的情形。
(五)投诉事项五
《函》载明的被投诉人1及相关供应商井岗红医疗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请求:
请求: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确认投诉人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并对以非法手段取得应属于保密文件的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以处罚。
二、审查情况
1、对第一、第二及第三项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2022年11月2日公布中标结果后,相关供应商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提出质疑(质疑期符合法定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审查后拟进行重新评审,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将于2022年11月24日组织重新评审。2022年11月24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实际组织重新评审,而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复议,协助答复质疑。2022年11月30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本机关提交了《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关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重新采购的报告》。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告知投诉人取消重新评审行为不当(本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质疑事项复议,协助答复质疑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又因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评审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对此做出处罚),导致评审意见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项目作废标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因本项目最终未实际启动重新评审,且确实符合应予废标的情形,投诉人第一、第二及第三项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
2、对第四项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对被投诉人1与评标委员会成员调查,未发现前述人员存在泄露投诉人保密文件的情形,相关供应商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本机关要求也对其投诉时的证据来源做出了解释说明,同时投诉人亦未提交证据对其投诉主张予以证实,投诉人第四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3、对第五项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经查,投诉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已自证属于中型企业,并提供国家工业部“运行监测支撑服务子平台”“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相关证明,经质疑事项复议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26.1.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优惠”得分要求;同时,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本机关要求做出的答复已确认标识“*”内容不在其CNAS认可范围内,结合质疑事项复议及原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调查取证笔录》认定,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评审依据:1项-12项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认证)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得分要求。投诉人的第五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材料有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含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相关资料),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回复说明》、该项目《电子化招标文件》、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书》(含资格审查汇总表、技术标评审汇总表、商务标评审汇总表、开标记录表、详细评分汇总表等附件)、评标委员会《关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的意见》及评审专家《调查取证笔录》等相关资料,要求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情况说明》,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笔录》,要求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的《函》及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函》,本机关对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作出的《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关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投诉处理决定书》(赣区财[2023]2号),对评审专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