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3-02-13]
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吉财购投诉[2023]2号
山东恒信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一、项目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采购
二、项目编号:【JXRHJA-2022-CG023】
三、投诉主体:
投诉单位: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7好汇通国际18楼
联系:张清钰 联系电话:1805353****
被投诉人1:江西睿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298号天鼎华庭4栋1-201
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1897046****
被投诉人2: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电话:0796-8210231
相关供应商:江西华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34号二楼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69486****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评标专家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分。
举报事项1:我公司提供的46寸、49寸液晶拼接单元与中标单位提供的是同品牌同系列产品,厂家提供同样的检测报告,因为厂家提供的49寸检测报告完全不满足评分要求,所以我公司没有提供,得0分,中标单位即使提供也应同样得0分。
举报事项2:我公司提供拼接处理器1的投标产品与中标单位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厂家提供同样的检测报告,如果我公司检测报告完全不满足评分要求,得0分,中标单位也应同样得0分。
举报事项3:中标单位提供的是锐捷24口交换机,而我公司是锐捷厂家代理商,之所以没提供锐捷交换机产品,是因为经我公司与锐捷厂家落实,锐捷交换机的检测报告完全不满足评分要求,所以中标单位的检测报告根本得不到分,该项我公司和中标单位应该一样得分0分。
举报事项4:我公司技术符合性评审得满分36分,商务评分得满分10分,价格分得满分30分且价格分比中标单位评分高出8.17分。
综上述,即使中标单位得到拼接处理器2的5分,我公司得分仍然高于中标单位,然而我公司却没有中标。
检测报告都是同厂家给的,我公司检测报告上没有的内容为什么中标单位的检测报告有?我公司的检测报告不得分,中标单位的检测报告为什么能得分?由此我公司认为评委评标不公正,在评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分。如果不是这个原因,我公司就有理由怀疑中标单位涉嫌伪造资料,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我公司已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根据答复函可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诉求
诉求:1、审查中标单位提供49寸液晶拼接单元、拼接处理器1、24口交换机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2、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调查情况
为核实投诉事项情况,我局采购科通过向投诉主体及相关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调查取证,并分别于2023年1月5日和1月16日,两次组织行业专家对评审资料及取证材料进行调查论证。经论证专家组出具意见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投诉事项中的事实依据“投诉人与预中标单位46寸、49寸液晶拼接单元投标产品的是同品牌同系列产品,厂家提供同样检测报告得分不同”问题。
调查意见:该依据与事实不符。经调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46寸和49寸液晶拼接单元的检测报告佐证,投诉人只提供了46寸液晶拼接单元检测报告,而未提供49寸液晶拼接单元检测报告;预中标供应商按要求全部提供了46寸和49寸液晶拼接单元的检测报告。故预中标人江西华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而投诉人不能得分,
关于举报事项2:投诉事项中的事实依据“投诉人与预中标单位拼接处理器1提供的投标产品是同品牌同系列产品,厂家提供同样检测报告得分不同”问题。
调查意见:该依据与事实不符。经调阅预中标人江西华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及投诉人投标文件,双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同一检测机构出具且编号相同、品牌及型号相同产品的报告,但该检测报告内容并不一致。经调阅评审记录,预中标人评审得分而投诉人未得分。为进一步核实两份报告真伪,调查组在初次调查时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相关当事方(含:投诉人、预中标供应商、检测机构、生产厂商)联系请求协助调查。经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预中标供应商、检测机构打了协助调查电话,并向生产厂商发出了书面协助调查电子函件。检测机构答复出于保护客户隐私未予以配合;投诉人进行了书面回复,明确“由于我公司因客观情况无法就对以上事项予以举证,特申请由中标单位江西华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来对该事项予以举证并提供厂家证明”。预中标供应商江西华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投标产品制造商北京嗨动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复印件明确声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故可确认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为真实材料。经比对双方报告内容,预中标供应商所提供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投诉人投标文件所附报告不符合。
关于举报事项3:投诉事项中的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提供的锐捷24口交换机检测报告完全不满足评分要求”问题。
调查意见:该依据与事实不符。经调查,预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协查调查电话后,提供了投标产品制造商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明材料中明确了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为真实检测报告,且提供了驻吉安办事处总代人员陈永合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函,陈永合本人当调查组面也再次确认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为真实的检测报告。经比对预中标人及投诉人检测报告,发现预中标人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专家给予了得分;而投诉人的不符合要求,也未能得分。
关于举报事项4:我公司技术符合性评审得满分36分,商务评分得满分10分,价格分得满分30分且价格分比中标单位评分高出8.17分。
经查阅评审记录,投诉人推理情况属实,专家评审也给予相应得分。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投诉人投诉事项1-3与事实不符,也未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明确回复“无法对以上事项予以举证”,调查组认为投诉事项1-3应按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依据调查组意见,结合评审及相关取证资料,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程序合法,调查结论合规,本机关同意专家组调查意见,投诉人所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处理决定如下: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