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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亿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ABJX62E
法定代表人:费苏娟
联系人:费苏娟 联系电话:137079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号华润吉安商城
1.2.3幢酒店公寓625号。
一、违法事实
2022年6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青原区近年来开展的政 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2021
年12月青原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
政设施调查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JXYR-ZFCG-202110) 中存
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 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归档材料中无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
3.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的发布
日期不一致;
4.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超过30
天;
5.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
应;
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违规以投标人承担过国家级、省级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技
术服务项目等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专项检查工作
底稿、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
二、 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以《青原区财证据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吉青财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 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 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
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 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第(七)款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 知》(赣财法〔2016〕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款、第三条
细化标准第2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三、 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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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