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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渝财〔2023〕5号
渝水区教体局公办小学教室护眼灯改造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XYHX2022-G142-1
二、项目名称:渝水区教体局公办小学教室护眼灯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璨恩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天泰一路1号203房
被投诉人1:新余市渝水区教育体育局
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团结西路
被投诉人2: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渝亲苑30-31号
四、基本情况
(一)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新余市渝水区教育体育局的授权委托,对渝水区教体局公办小学教室护眼灯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2022年11月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1月25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电子化招标采购活动;2022年11月1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11月24日,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2022年12月9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说明中:“技术需求必须完全响应或者优于清单要求,任意一项不满足或者负偏离,做无效标处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部分-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性将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部分-产品技术性能加分项中部分条款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变相对新设企业和小企业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1)评标标准中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以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非国家强制认证作为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评标标准中将“本项目所用教室灯产品的灯珠、LED 控制装置和整灯为同一品牌”以及将废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存在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创造有利条件的嫌疑;
(3)评标标准中将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取得售后服务完善度七星认证证书以及售后服务人员通过售后服务管理师课程培训考核合格作为评分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商务业绩部分评分标准将十个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变相对新设企业和小企业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三)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性能指标通过了前期采购需求调查,并结合学校实际使用要求,依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基础通过专家论证确定,所需参数均为教育照明产品基础参数,且在国内类似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均有使用。项目在公开招标挂网过程当中也有多家企业进行响应报名,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2: 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部分规定“满足技术要求或高于技术要求的”投标产品可获得20分的技术加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在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资格条件,投诉人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投诉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投诉事项3:早在2008年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中就提到了教室灯及黑板灯产品在中小学校的应用。供应商在投标前,在生产和销售中应就不间断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改进,以满足不同使用环境,不同客户使用要求。本项目因采用不见面开标,同时为降低中小企业投标成本,保证产品质量,所以要求投标企业仅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佐证即可。
关于投诉事项4:(1)本项目系积极响应《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相关标准执行作出的评分设置;(2)招标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设定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该项评审因素不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据国家认监委统计数据,全国各类组织和企业获得上述体系认证均有几十万家,市场竞争充分;(3)统一品牌的评审因素设置与本项目特性及采购人实际需求相适应,因本项目涉及面广,产品的一致性对于产品整体品质的保证以及售后服务的便利性和统一性都有至关重要作用,且该条款并非实质性要求,分值设定为2分,与30分价格分相对应,并未违反相关规定;(4)科技部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只是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由行政审批改为行业组织进行认定,目前全国范围内各地每年均有对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鉴定登记的机制,且该评审因素只针对所投产品使用的先进技术,对企业规模和属性没有任何要求,仅是对所投产品创新能力的评估;(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售后服务团队是对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的量化考核。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情况;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考量投标人在同类项目中的履约实践能力,且对项目的实践验收有参考价值,且该评审因素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条件,投诉人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投诉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通常是采购人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制定的对采购产品的基本要求,若供应商投标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将出现采购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是结合学校实际使用要求,并依据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基础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的基本限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部分-技术指标符合性分项中的“技术性能”系指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是对投标货物质量相关技术水平设置的评审因素,而非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相关国家检测方法,LED灯具产品质量及使用寿命主要通过光通维持率等基本参数的检测进行认定,相关参数检测中需对灯具设定一定试验数值标准。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的时间是试验计算光通维持率所需的参数时间值并非特定时间。同时,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供应商应有义务,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早在初始生产时即可进行,并非需要等待本项目招标时方可以检测,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1)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证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本项目采购需求为学校教室相关灯具货物的采购、运输、安装、亮灯调试等,所涉认证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且符合国家提倡鼓励节能环保的产业发展方向,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2)本项目系教育设备采购,产品相关配件使用同一品牌有利于保障产品整体配套品质及售后服务的便捷性、高效性。招标文件将项目所用教室灯产品的灯珠、LED 控制装置和整灯为同一品牌设置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具有相适性,未指向特定品牌或产品,且评审分值权重占比低;
依据科学技术部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并在目录中说明:“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并未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招标文件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系为鼓励科技创新产品的使用,没有对企业规模和属性做出要求以及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投诉事项存在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创造有利条件的情形;
(3)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七星级认证是针对企业售后服务成熟程度的评价认证,评分分为7--10星认证,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是两种不同的认证。招标文件将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及“售后服务管理师课程培训考核合格”作为评分标准设置为评审因素,旨在保障供应商能够为项目提供更为优质的售后服务和服务保障,与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售后服务质量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将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旨在考察供应商的履约实践能力,与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履约能力相关,且类似项目业绩设置为评审加分条件,未作为资格条件,也没有要求提供10个类似业绩合同数量,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渝水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