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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赣财购投诉〔2023〕5号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61159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八一院区、青山湖院区、九龙湖院区)空调维保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普瑞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609室(第6层)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1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八一院区、青山湖院区、九龙湖院区)空调维保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61159)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1月12日发布,于2022年11月14日、11月28日发布两次更正公告,未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未开展评审活动并依法暂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采购文件中技术评分“维修力量”总分值40分,而施工类技术评分为21分,权重过半,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维护内容总分值28分,维修力量总分值40分,商务评分20分。2023年1月13日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本项目“流标结果公示”,并于2023年1月14日发布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编号为:JXTC2022061159C1。同时采购文件已修改为:维护内容总分值28分,维修力量总分值46分,商务评分14分。投诉人所称原采购文件的“施工类技术评分”的评审因素已作修改,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采购文件的商务评分中业绩部分限定特定的行业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三、商务评分的业绩分设置为:“从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承担过类似维保项目业绩,合同中须体现空调和净化内容,每提供一份加2.5分,最多加10分”。该评审因素设置未限定特定行业或区域,对空调和净化的需求符合项目特点,未发现排他性等不合理设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采购文件的商务评分中认证设置不合理,且未细化量化设置对应分值的问题。经查,2023年1月13日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本项目“流标结果公示”,并于2023年1月14日发布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编号为:JXTC2022061159C1。同时采购文件对投诉事项已删除,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