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3-01-28]
赣财购投诉〔2023〕2号
一、项目编号:NYJS-2022-1029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智能背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置信卓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红谷滩区江报路星河汇2号楼B座18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北大道997号
相关当事人:江西省雄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955号临瑞青年公寓1号楼3楼344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南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智能背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YJS-2022-1029)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1月8日发布,于2022年11月29日开展评审活动,于12月6 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智能背夹适配江西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APP和江西交警APP适配并打印,而采购人未告知投诉人对接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等相关信息,无法进行适配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服务需求二、采购要求1、智能背夹技术要求第7小点:“适配:能与江西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APP和江西交警APP适配并打印(蓝牙和NFC安全通讯两种均应适配成功),提供对接承诺函,并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携实物到公安厅交管局实地演示适配情况,适配不成功予以废标”。采购人的需求应当完整、准确公开告知所有潜在供应商,采购文件中未发现线上适配方式或线下适配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同时“中标后适配不成功予以废标”的设置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采购文件中对于智能背夹的电压设置存在倾向性,且分值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服务需求二、采购要求技术评标审中技术加分项第1小点中:“1.电池容量≥4000mAh但<5000mAh,电池电压≥7.6V,满足得6分,电池容量≥5000mAh,电池电压≥7.6V,满足得8分”。7.6V的评审因素为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电压及其分值设置进行了区间划分和对应分值,未发现倾向性或不合理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采购文件中对于智能背夹整机同时具备独立电源开关键、扫描键、PTT键、走纸键、扩音键的设置限定结构特征,存在倾向性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服务需求二、采购要求技术评标审中技术加分项第2小点中:“2.整机同时具备独立电源开关键、扫描键、PTT键、走纸键、扩音键;满足得6分”。该评审因素要求产品同时具备五个特定的独立按键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未对部分满足和全部满足进行区间划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排他性,属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主要是采购文件中对于产品使用的不干胶热傲纸(标签纸)的直径设置存在倾向性,且分值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服务需求二、采购要求技术评标审中技术加分项第4小点中:“4.整机具备打印机:≤60mm宽打印纸,支持不干胶热敏纸打印(标签纸),≥35mm;满足得6分”。该设置为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未发现倾向性;该分值设置未发现不合理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主要是以非强制3C产品将3C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不合理设置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服务需求二、采购要求商务评标审中认证证书:“所投产品具有3C认证证书,得4分,缺项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3C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C认证证书是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投标产品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是否合格的依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设置与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无关,设置不合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五成立,投诉事项二、四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