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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财购诉【2023】01号
2022年12月30日,本局接到投诉人对湖口县城市管理局的“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JXL-HK2022-GK10)的投诉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受理。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调查完毕。
投诉人:浙江龙邦塑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
授权代表:褚中贵 联系电话:1385894****
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792-6335160
代理机构:九江浔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邹先生 联系电话:1515154****
中标人:江西腾翔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鲜花 联系电话:1887926****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二次评标,致使其丧失第一次评标被评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由另外一家投标供应商中标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调查核实情况
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以下调查情况有答复材料,采购档案及相关调查取证材料为证。
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答复中采购人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提出投诉内容:
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评审领域的专业性绝对是采购人能比的,但为何没有在评审结束的第一时间发现上述问题,确要采购人来发现告知?采购人是否是在他人的授意下才提出了上述问题?各单位前后的得分具体得分是多少?造成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真实问题在哪?上述问题是否真实存在,会不会是招标代理公司为达到二次评标的目的特意编制的一套说辞?
经查,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6日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于当天依法推荐了中标候选人。12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确认时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由于改变了评标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于12月20向本局进行了书面报告。
经调查,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问题。经核实,采购人回复称不存在他人授意才提出上述问题的情况。经调阅评标报告,明显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经审查,由于评标系统和电脑卡顿的概率较大,造成了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核查,有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有瑕疵,没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综上所述,上述问题真实存在,由于采购人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了重新评审,改变了招标结果,所以本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针对质疑答复内容所述进行重新评审,对相关评审标准进行修正的内容提出以下投诉:
被修正的具体评审内容具体是什么、修改评审的依据在g哪?修改后的评审标准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在二次评标的资质认定有效性环节是否存在故意偏袒江西腾翔科技有限公司却排斥我公司的行为?
经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回复质疑时表述有歧义,对相关评审标准进行修正是指由于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导致重新评标,改变了评标结果。修改评标结果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依法重新评审后得分的高低排列。经调阅二次评标报告,询问评委会成员,没有发现其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面的行为。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江西腾翔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规范性有待复核,投诉人声称若中标单位提供了其他厂家授权的相关资质在客观评审上应不予承认。
经审查,本投诉事项没有在质疑环节提起,亦和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进行的回复内容无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项投诉为无效投诉。
投诉事项4:投诉人声称多次致电招标代理,招标代理答复心虚。
经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前,投诉人多次致电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没有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告知预中标单位是投诉人,评标报告已按照要求递交给采购人。后续由于“客观分不一致”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重新评审。经核实,采购代理机构称不存在心虚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为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本次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被处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口县财政局
2023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