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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赣区财[2023]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朝阳路
被投诉人1: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塔3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大街10号
相关供应商: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齐长城路599号1-3车间)
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服不满意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相关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并要求提供相关答复材料,依法对各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核实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一
对于2022年11月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的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的电子化公开招标的评审结果使我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侯选人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海容公司)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予以中标侯选人三维海容公司中小企业优惠,中标金额为¥8180000.00,折算价格优惠后为¥7362000.00,现场最低价即评标基准价¥5529300.00,优惠后比不享受优惠多得2.85分,属于评标委员会未依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而评审错误。请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与认定,切实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事项二
根据我公司的得分及排名情况,分析得出中标侯选人三维海容公司的技术分及商务分均应满分,经我公司查询获取其产品检测报告,并发现其产品检测报告中存在带*的检测内容且明确注明带*的检测内容为不在其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范围内,仅用于客户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目的,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佐证相关技术参数得分的法律效力,例如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二技术先进性1、中型物流系统及工作噪音≤30db及4、中型物流往复式垂直提升速度≥3.2m/s”等多处内容,评标委员会均予以认可属于评审错误,请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其所有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重新评审并予以扣除相应分值,切实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投诉事项三
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侯选人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的《开标一览明细表》显示未提供任何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关于品牌型号的规定要求,本项目属于多项设备的货物采购,必须明确提供实质性的产品及品牌型号,否则根本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与实施,严重影响采购质量,甚至在后期的时侯提供以次充好的产品,无法验收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投标人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视为无效投标,取消中标侯选人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四)投诉事项四
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公司答复且明确了质疑事项符合重新评审的情形,书面告知我公司等侯结果,并于2022年11月3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本项目的废标公告(本项目废标公示连接网址:https://ggzy.jiangxi.gov.cn/jyxx/002006/002006004/20221130/18384211-ea24-4be8-a18e-f9b8bc40d3b4.html),废标原因是“原中标结果无效”,我公司对此认为本项目不符合废标情形,重新评审的规定仅能对原中标人需要重新评审的得分项进行评审,而不能对原中标人的资格和符合性进行评审,若是废标则至少出现原中标人违法的行为,或者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才可废标。从我公司质疑材料分析不存在违法行为,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开标结果显示符合法定家数的合格供应商,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侯选人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即应认定我公司得分是排名第一,可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侯选人,贵单位应认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重新认定我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侯选人。
(五)投诉请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本项目的废标行为无效,且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我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侯选人。
二、审查情况
1、对第一、二、三项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鉴于该项目已废标,投诉事项一、二和三不成立,故不予支持。
2、对第四项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出现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未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情形,应予废标。故投诉事项四不予支持。
以上材料有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含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相关资料),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的情况说明》(含《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的情况陈述》、《电子化招标文件》、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部分资料、《评标报告书》(含资格审查汇总表、技术标评审汇总表、商务标评审汇总表、开标记录表、详细评分汇总表等附件)、评标委员会《关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的意见》等相关资料)、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作站”检测报告的来源情况说明》、《调查取证笔录》、要求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的《函》及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函》、三维海容(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答复书》、对评审专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井岗红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