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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红财购〔2022〕24号
一、项目编号:JXSX2022-C3571
二、项目名称:红谷滩区省控站点环境空气监测设备整体更换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鑫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娜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73号南昌航空大学上海路校区一大楼机房
被投诉人1: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李伟杰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516号方大中心A座1303室
被投诉人2: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新春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4#办公楼419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的委托,对“红谷滩区省控站点环境空气监测设备整体更换项目(项目编号:JXSX2022-C3571)”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2年11月3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11月4日开展。
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4日就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2年11月1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2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加分项中,指定某一特定检测机构“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用于加分,属于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采购设备属于环保监测专用设备,需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定,同时在验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验收时必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同时在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区省控点设备更换批复中明确规定,所配置的仪器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故在技术评审依据中要求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中,商务评议“供应商或所投核心设备制造商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得3分和供应商或所投核心设备制造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装备依托单位的得2分”与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没有必然联系,属于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项目为红谷滩区省控站点环境空气监测设备整体更换项目,在商务评议企业实力中设置供应商或所投核心设备制造商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是为保证采购到更优质的环境空气监测服务单位,且根据《关于同意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的通知》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超过3家以上,并没有指定某一供应商,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等情况。在商务评议企业实力中设置供应商或所投核心设备制造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装备依托单位的,保证购买到更优质的产品,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技术装备支撑单位超过3家以上,并没有指定某一供应商,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等情况。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我局依法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将所涉的PM10颗粒物分析仪、PM2.5颗粒物分析仪、臭氧分析仪、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等设备的评审依据设定为: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每项技术指标应选用多个样品检测结果中最差的监测结果作为评审依据)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为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不得分。
磋商文件将上述分析仪等设备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将该检测报告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属于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符合“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装备依托单位”作为“商务评议”中“企业实力”的评审因素。
依据《关于同意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的通知》(环办函〔2014〕377号)的规定,“环保服务业试点单位”为19个单位,但该19个单位的“试点内容”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并不相适应。“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支撑单位名单”中所涉及的“主要支撑单位”对应的“技术装备名称”与本项目所涉及的设备也不相适应。故上述两项评审因素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成立。
另查明,被投诉人与采购人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1月17日向江西智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成交通知书》,即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红谷滩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