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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高财购诉〔2022〕5号
高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名称:高安市城市管理局城区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2-088)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滨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 联系电话:0514-84242509
授权代表: 姚建 联系电话:1595250****
被投诉人1: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市民中心(白云路市委党校以西)
联系人:胡梦琪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被投诉人2: 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兴菱东路41号
联系人:薛远智 联系电话:0514-84230418
三、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高安市城市管理局城区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2-088)”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2年11月1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12月1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2月1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商务评分3.1: 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期内认证范围至少包括照明器材和光伏组件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具有一项的得1分。以此类推,本项最高得3分。预中标单位: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符合加分要求。虚假应标,应按无效标处理。
事实依据:评分办法要求认证范围至少包括照明器材和光伏组件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经我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currentPosition=,预中标单位: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符合加分要求。
投诉事项2:商务评分3.1: 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期内认证范围至少包括照明器材和光伏组件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具有一项的得1分。以此类推,本项最高3分。此处的“执业”应该是“职业”。此评分项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ISO45001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存在错别字。其应该为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影响专家评审结果,故我司认为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2)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当中提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未发现存在错别字,那现在既然我司已经提出,采购代理在回复质疑函时也邀请了评审委员会协助,现在就已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结果也是错误的,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所以应判定本次评标结果是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灯具质量3:路灯灯具防腐蚀性能合格的得2分(需通过浓度为0.67%二氧化碳及-25℃试验箱后样品符合要求)。此处的“二氧化碳”应该是“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是评价室内和公共场所中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不能用来检测路灯灯具的防腐蚀性能;防腐蚀性能的检测标准为 GB/T 2423.33,其全称为: GB/T 2423.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 2 部分: 试方法 试验 Kca: 高浓度二氧化硫试验》,此评分项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1)评分项所写路灯灯具防腐蚀性能合格的得2分(需通过浓度为0.67%二氧化碳及-25℃试验箱后样品符合要求)。经过我方咨询多家权威机构在国家或行业、团体没有二氧化碳腐蚀性检验标准依据,其二氧化碳不具有腐蚀性,防腐蚀性能的检测依据标准为:GB/T 2423.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Kca: 高浓度二氧化硫试验》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防腐蚀性能合格其试验要求都是0.67%二氧化硫。另防腐蚀性常识都可以判定是二氧化硫,不可能是二氧化碳,二者存在巨大差异。影响专家评审结果,故我司认为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2)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当中提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未发现存在此处招标文件的巨大差异,那现在既然我司已经提出,采购代理在回复质疑函时也邀请了评审委员会协助,现在就已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结果也是错误的,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都有要求有二维码可查,是否有核验报告的真假,我司请求对检测报告的真假作辨别,质疑预中标单位有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5:技术评分项:2.2灯具质量1、2.3灯具质量2、2.4灯具质量3、2.5灯具质量4、2.6太阳能光伏组件、2.8锂电池质量,评审依据:需提供投标人获得的第三方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需附有CMA、CNAS标识且二维码可查)加盖投标单位原色公章扫描件佐证,不提供、不满足不加分。此评分项的评审依据存在歧义,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6:江西平硕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仅202万,报价不到预算价的一半,明显的低价,该公司是否有通过技术评审进入最后的评分,如果通过了那评审过程中是否有要求该公司作出说明,这个低价明显低于其他家的报价,恶意低价竞争,我司质疑评审排名分数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投诉供应商的质疑,评审委员会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独立的评审,满足评标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得分,不满足评标标准的,则将不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2:截止本项目开标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接到供应商关于采购文件存在歧义的相关质疑,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应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提出质疑。
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投诉供应商的质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未发现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企业,故未停止评标。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此质疑事项不属于应当修改评审结果和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3:截止本项目开标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接到供应商关于采购文件存在歧义的相关质疑,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应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提出质疑。
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投诉供应商的质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未发现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企业,故未停止评标。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此质疑事项不属于应当修改评审结果和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供应商针对此投诉事项提出质疑或投诉时均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供应商针对此投诉事项提出质疑或投诉时均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1)投诉供应商针对此投诉事项提出质疑或投诉时均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2)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裁量。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此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虽然低,但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那此投标人就不需要提供书面说明。
(3)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投诉供应商的质疑,评审委员会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独立的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1,被投诉人江苏博思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2,招标文件将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误写成“执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3,招标文件标注部分将“二氧化硫”误写“二氧化碳”。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4、5、6,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5、6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4、5、6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