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12-20]
一、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昌能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
被投诉人: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绿地南昌国宾办公2幢5楼
相关当事人1: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二路
相关当事人2: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1371号07层701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2022年11月3日开展评审活动,2022年11月4日发布采购成交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提供所投核心产品经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的试验证明及试验报告,每提供1份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的通知、试验方案及方案中试验点的试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未提供或已提供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
质疑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此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潜在投标人所投产品取得合规合格的试验报告,只需要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盖章的试验报告即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的通知、试验方案均是推广机构的组织实施行为,与被推广或测试的产品性能无直接联系,产品生产厂家也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送检产品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产品试验,此项属于累赘、重复设置条件,与评分没有直接关系。
(二)招标方案中技术参数要求,设备名称为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中的设备三、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参数要求第1条,符合GBT24689.5-2009国家安全标准、技术、性能要求(响应文件中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带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
我公司投诉,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被投诉人1称:
一、答复1:主要依据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第二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②《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跨省农业生态区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经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试验、示范,并通过专家论证”;③《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指出,“选用的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经全国、省级植保机构组织的2年4地试验,证明技术成熟、性能优良、运行稳定的产品。未经试验示范的设备不得批量采购”。为此,本项目采购的大批量设备,应是前期经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过多年多地的试验示范、经验证符合相关要求的。
评审依据所提及的试验证明是指试验通知、试验方案等。试验通知、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是三位一体、相辅相成和缺一不可的。其中,试验通知是指国家或省级农技推广部门对下级农技推广部门就开展试验工作的主要内容、试验范围、试验程序和工作措施提出的相关要求,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试验方案是指试验组织单位制定的试验通知等要求,就开展试验的目的要求、试验内容、试验方法、进度安排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试验报告是指试验单位根据试验通知、试验方案的要求,完成试验后所得出的相关结论并撰写的总结报告。总而言之,试验通知、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况且,此评审因素与本次采购的采购需求及服务的质量相关,不存在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该公司并未对上诉问题提出质疑。
相关当事人1称:
一、植物保护选用的设备必须经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的试验、示范,证明其先进性、适用性、科学性,否则不得批量采购和推广。在上次我们呈送的回复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均有相关条款和意见,表达了上述核心要义。
二、对只要有农技推广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就可以的投诉意见说明。业内人士周知,印发试验通知、试验方案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试验的关键环节和基本工作程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隶属农业农村部门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试验示范推广的重要职责,具有公益性、权威性、公正性等特点,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目前乡村级没有农技推广机构)。无论是哪一级农技推广机构组织试验,均会以通知文件形式下发(附全国农技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佐证),以明确选择的试验示范点(站)名称、试验地点、试验时间、试验对象以及试验要求等相关内容,而且试验方案一般是作为附件附在试验通知后面。试验方案是农技推广机构为了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而拟定的方案,是做好试验报告的重要前提,是完整的试验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对象、试验方法、数据处理、组织方式等,特别是对拟批量采购的植保产品,需进行两年四地试验,更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统一的试验方案,才能确保试验结果客观、公正。为此,只要有农技推广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即可,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不符合采购人所需要的试验证据链,与农技推广机构的试验规范工作程序也是相违背的。
三、针对投诉人提到的产品生产厂家自行送检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产品试验的情况,无需相关试验通知、试验方案的内容的投诉意见说明。除国家规定的情况之外,无庸置疑,产品生产厂家可自行送检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产品试验。如前所述,无论是国家、省、市、县哪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的试验,其规范的工作程序均会印发试验通知和试验方案,以明确参加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和地点、试验要求等相关内容,制定规范统一的试验方案,最后才会出具试验报告。因为参加试验的单位有可能是接受该试验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下属单位,也有可能是具有相关资质的科研院所或经认可具备试验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专业大户等有关试验示范点,这均需要严密的组织,那么印发试验通知和试验方案就不可缺少。
相关当事人2称:
一、我公司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和评分标准的要求,相应材料已经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二、关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我公司前期积极准备投标文件,未曾知晓开标前质疑的相关事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核心产品经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的试验证明及试验报告,评审依据为投标人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的通知、试验方案及方案中试验点的试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评分标准的技术评审的产品实力要求“提供所投核心产品经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的试验证明及试验报告,每提供1份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的通知、试验方案及方案中试验点的试验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扫描件,未提供或已提供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采购人答复材料表明,因本项目是对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建设项目,涉及民生的特殊性,采购人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进行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的通知、试验方案及方案中试验点的试验报告,是为了选择更加优质的系统、产品,采购文件的此项设置符合采购人的实质需求;且全国具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的通知、试验方案及方案中试验点的试验报告的供应商不仅仅只有一家,不具有唯一性;该项仅为加分项,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需求设定特定条件,该设置符合采购实际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招标方案中技术参数的设置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经查,因该项投诉未先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对该项投诉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予处理。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