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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泰和县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配电(含发电机组)工程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ZX-2022-ZC72-2
二、项目名称:泰和县人民医院新院建设--配电(含发电机组)工程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金能源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 45 栋 201
授权代表:张峰 电话:1341156****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财贸大厦旁2层楼办公室101室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796-8831066
被投诉人2:泰和县人民医院
地址: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胜利路248号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151708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中二、评分细则:技术评分中柴油发电机组:投标人所投发电机组内的发动机采用电控喷油系统,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得 2 分。评审依据:提供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这一评分设置具有不合理性,请释疑。
事实依据:国三排放是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最低强制要求,以此作为评分项不合理。
投诉事项 2:第五章评审标准中二、评分细则: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投标人承诺在接到采购人售后服务电话 30 分钟(含)内响应,1 小时(含)内到达现场的得 2 分;30 分钟(含)内响应,2 小时(含)内到达现场的得 1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设置不合理,请释疑。
事实依据:评分项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而评审依据没有对应的量化要求,评审依据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 3:第五章评审标准中二、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企业实力: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项目合同得 2 分,最高 6 分。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相应网站网址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该设置要求不清晰。
事实依据:类似项目业绩中的类似是指医院类还是其他?未明确类似项目的具体标准。
投诉请求:要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目前现行的排放标准是非道路用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第二、第三阶段,也就是简称的国二、国三标准,目前京津冀地区主要选用国三标准,对于环保要求高的地区,也建议选择国三标准。一般地区,使用国二标准即可。目前国四标准,国家已经出台,但是还未具体实施。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是全球各国的策略,也是我国各级政府的倡导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此项要求为评分项,目的在于优选节能的产品。
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评分标准已经明确:投标人承诺在接到采购人售后服务电话 30 分钟(含)内响应,1 小时(含)内到达现场的得 2 分;30 分钟(含)内响应,2 小时(含)内到达现场的得 1 分;承诺的响应时间超过 30 分钟或到达时间超过 2 小时的都不得分。“30 分钟、1 小时、2 小时内、超过 2 小时到达现场”“得 2 分、1 分、不得分”就是很清楚的量化依据,而且根据时间的长短梯次得分,设置合理。
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类似项目业绩中的“类似”是指与本项目招标类似的项目业绩,本项目为配电工程,因此基准依据就是配电工程。评审委员会有行业专家,评标时专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判定业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11月30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目前国家关于非道路用固定式柴
油发动机的排放标准并无强制要求。另外,《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国四标准,国家已经出台,但不适用固定式柴油发动机。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是全球各国的策略,也是我国各级政府的倡导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此项要求为评分项,目的在于优选节能的产品, 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规定。
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 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项目评分标准与项目售后履约有关, “30 分钟、1 小时、2 小时内、超过 2 小时到达现场”、“得 2 分、1 分、不得分”就是很清楚的量化依据,而且根据时间的长短梯次得分,已经量化且没有指向性和排他性,设置合理。
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不能限定行业和行政区域。本项目商务评分项没有限定为医院类业绩,放宽了标准,恰恰是为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类似项目业绩中的“类似”是指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业绩,评标委员会将依法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判定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否符合加分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